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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與巴塞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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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即為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在瑞士集中於蘇黎世,Swiss Re的總部設在那裡。巴塞爾與Swiss Re的聯繫可追溯到該公司1863年的創立,當時Basler Handelsbank與Helvetia和瑞士信貸銀行(Schweizerische Kreditanstalt)共同參與了創辦。1創辦者們所依據的認識,與格拉魯斯大火之後促成巴塞爾保險公司成立的認識相同:瑞士的原保險公司無法獨自承擔巨大風險,需要一家本國再保險公司將風險更廣泛地分散。

Swiss Re與Munich Re和Hannover Re並列,成為全球兩三家最大的再保險公司之一。它在蘇黎世的存在使該市成為瑞士再保險市場的中心,這一市場還包括外國再保險公司在瑞士的分支機構和子公司,以及若干規模較小的專業公司。2巴塞爾沒有規模可與之相比的再保險公司。儘管如此,巴塞爾的保險公司仍依賴再保險來保護自身的資產負債表,尤其是應對自然災害和大型工業損失。巴塞爾的製藥集團則通過其自保公司購買再保險容量,第五章對此有所描述。

再保險對於運輸和物流風險也具有重要意義,H部分在討論萊茵河港口時已對此作了描述。港口發生的大型損失,例如存放化學品的倉庫失火或萊茵河上的船舶碰撞,可能超出原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因此,海上保險和貨物保險公司將相當一部分風險分出給再保險公司,後者的容量來自全球市場。3G部分描述的1986年Schweizerhalle大火表明,巴塞爾地區的單一事件可能在多個業務領域和多個國家引發索賠,範圍從財產和責任險一直到萊茵河的環境損害。

再保險也具有監管層面的意義。根據瑞士償付能力測試,只要再保險公司財務穩健,再保險即可減少原保險公司須持有的資本。FINMA依據一套承認再保險公司的交易對手為專業方的制度,監管住所在瑞士的再保險公司,因此對其施加的消費者保護要求少於適用於直接保險公司的要求。42024年生效的經修訂的《保險監管法》(ISA)進一步按客戶類型作出區分,第二章將討論這一改革。

註釋

  1. 關於Helvetia、瑞士信貸銀行和Basler Handelsbank於1863年在蘇黎世創立Schweizerische Rückversicherungs-Gesellschaft(Swiss Re),參見Swiss Re的公司史以及D部分第四章。有待核實。 ↩
  2. 關於瑞士再保險市場及其在蘇黎世的集中,參見瑞士保險協會以及FINMA關於其監管下再保險公司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3. 關於海上和貨物風險的再保險以及國際再保險市場在大型港口和物流損失中的作用,參見國際海上保險聯盟(IUMI)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4. 關於依據ISA和《保險監管條例》(ISO)對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包括對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自保公司的簡化要求,參見ISA第35條及以下各條以及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經修訂的ISO相關規定。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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