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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重整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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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訂最重要的創新是引入了重整制度。2024年以前,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可以採取保護措施並將保險組合轉讓給另一家保險公司,但如果保險公司資不抵債,唯一可用的正式程序就是破產。對保險公司而言,破產是一種粗糙的工具,因為它會終止合同、使債權固定化,並可能使投保人在難以從別處獲得保障之時失去保障。1修訂後的《瑞士保險監管法》(VAG)如今使FINMA能夠在有正當理由擔心保險公司資不抵債或存在嚴重流動性問題、且重整對投保人而言顯得比破產更為有利時,啟動重整程序。

重整計劃可規定轉讓全部或部分保險組合、債轉股、削減債權,以及作為最後手段調整保險合同,包括削減給付,前提是投保人的處境不得劣於破產時的處境。2這一設計借鑑了銀行處置制度——該制度在2023年Credit Suisse危機中經受了考驗,其改革將在F部分討論。它也體現了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關於處置的保險核心原則以及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的《關鍵要素》。對於近幾十年來沒有大型保險公司倒閉的瑞士市場而言,該制度旨在成為一種預防性工具,使股東和債權人——在極端情況下還有投保人——將承擔損失這一威懾具有可信度。

此次修訂還便利了處於緩釋期(run-off)的保險組合的轉讓。在若干歐洲司法管轄區,專業的緩釋保險公司從希望釋放資本、降低複雜性的保險公司手中收購已封閉的業務組合。根據修訂後的瑞士法律,組合轉讓仍須經FINMA批准,FINMA將審查投保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保護。FINMA已表示,將密切關注收購方的資本狀況和投資策略。3這一問題具有跨境維度,因為將瑞士保險組合轉讓給外國緩釋載體會引發監管等效性問題。瑞士集團也可能希望依照相關東道國的程序轉讓其外國子公司的保險組合,例如依照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第七部分。

註釋

  1. 關於破產作為保險公司處置工具的缺陷,以及2024年之前VAG中缺乏重整程序的問題,參見聯邦委員會2020年10月21日關於修訂VAG的諮文。有待核實。↩
  2. 修訂後的VAG第51a–52l條關於保險公司重整(Sanierung)的規定,包括債務轉換、削減債權和修改保險合同,並須遵守“債權人不劣於破產”原則;FINMA《保險重整條例》。條文編號及條例名稱有待核實。↩
  3. 關於依據VAG第62條(修訂後)轉讓保險組合以及FINMA對緩釋交易的實踐,參見FINMA通報及相關文獻。現狀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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