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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裁定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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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稅務實踐長期依賴預先裁定。納稅人向州稅務機關(就聯邦稅而言則向聯邦稅務局)說明一項擬議的交易或架構,並在事實陳述完整準確的前提下,獲得關於其稅務處理的具有約束力的確認。1對於複雜的重組、原有制度下特殊地位的認定、轉讓定價安排以及專利盒等新工具的適用,裁定都能提供法律確定性。

直到2017年,裁定一直是保密的。隨著BEPS第5項行動下自發資訊交換的引入,瑞士當局現在必須向相關國家的稅務機關傳送某些類別裁定的資訊。這些類別包括關於優惠制度的裁定、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以及規定向下調整利潤的裁定。2歐盟委員會自2014年起針對成員國作出的稅務裁定開展國家援助調查,涉及多家大型跨國公司,這助長了一種普遍對裁定抱持懷疑的氛圍。瑞士作為非成員國,不受這些調查的約束。儘管如此,透明度義務使裁定從各州競爭中的一項保密工具,變成了外國稅務機關可以審查的文件。

對巴塞爾城市州而言,裁定仍是其與大型納稅人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STAF引入的計稅基礎提升(step-up)規則規定,失去特殊地位之公司的隱藏儲備可以披露,並在數年內以較低的稅收成本攤銷,這需要公司與稅務機關之間審慎地達成一致。在巴塞爾城市州,過渡是以一種特殊形式進行的,即對在原有地位下積累的隱藏儲備的實現適用單獨稅率。3這些儲備的攤銷在改革後的若干年內減少了相關公司的應稅利潤。因此,改革對該州的全部財政影響只是逐步顯現出來。

註釋

  1. 關於瑞士稅務預先裁定的法律依據,其基礎是憲法上的誠信原則(《聯邦憲法》第9條)和行政實踐,參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有關稅法中合理信賴保護的文獻。待核實。 ↩
  2. 參見《稅務事項國際行政協助條例》(StAhiV,SR 651.11)第8—9條,其中列明瞭須進行自發交換的裁定類別;該義務涵蓋自2010年1月1日起作出且於2018年1月1日仍然有效的裁定。待核實。 ↩
  3. 《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StHG)第78g條(關於隱藏儲備單獨徵稅的過渡條款)以及巴塞爾城市州的州級實施規定;關於過渡期間裁定的運用,參見2019—2021年的實務文獻。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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