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申根而無關稅同盟
自瑞士加入申根區以來,其與德國和法國邊境上的人員管控一直遵循申根內部邊境的邏輯。聯繫協定於2004年簽署,2005年經全民公決批准,2008年12月12日在陸地邊境、2009年3月29日在機場開始實施。系統性的身份檢查已被取消,但官員仍可根據風險分析或警方資訊進行檢查。由此形成了一種在歐洲並不常見的組合:人員可以自由過境,而貨物仍須接受海關管控,因為瑞士不在關稅同盟之內。1
這一組合解釋了為何巴塞爾的旅客在邊境仍能看到海關官員,儘管在通常情況下沒有人會要求他們出示護照。官員有權攔停車輛和人員,以檢查是否有貨物未經申報而進口。在實踐中,此類檢查也會發現被警方通緝的人員或在申根區非正常居留的人員。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FOCBS)內部海關與邊境警衛職能的合併,正是為這種情況而設計的。在有理由的情況下,檢查汽車後備箱中是否有未申報肉類或現金的同一名官員,也可以核實車上乘客的身份。2
德國和法國曾因移民壓力、恐怖威脅或重大活動,不時在其申根內部邊境(包括與瑞士的邊境)臨時恢復管控。自2023年和2024年以來,德國依據《申根邊境法典》中允許臨時恢復管控的條款,在其陸地邊境(包括與瑞士的邊境)維持此類管控。這些管控由德國聯邦警察執行,已造成巴塞爾周邊各口岸的延誤。歐洲法律僅允許在有限期間內並作為最後手段實施此類管控,其合法性因此受到質疑。巴塞爾的經驗表明,申根開放邊境的承諾仍是有條件的,而管控的實體基礎設施從未被拆除。3
註釋
- 瑞士聯邦、歐盟(EU)與歐洲共同體2004年10月26日關於瑞士聯邦參與申根法律體系之實施、適用和發展的協定(SR 0.362.31);2005年6月5日全民公決;2008年12月12日在陸地邊境、2009年3月29日在機場開始實施。有待核實。 ↩
- 關於FOCBS在申根框架內進行人員檢查的法律依據,參見《海關法》(CA)第100條以及FOCBS關於申根的資訊。有待核實。 ↩
- 經第2024/1717號條例(Regulation (EU) 2024/1717)修訂的第2016/399號條例(Regulation (EU) 2016/399,《申根邊境法典》)第25條及以下各條;關於德國自2023年10月起就與瑞士邊境臨時邊境管控所作的通知,參見歐盟委員會的通知清單。現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