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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扣押與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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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海關官員發現涉嫌違反出口管制或制裁法律的情況時,第一步通常是臨時扣押貨物。《海關法》(CA)授權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FOCBS)扣押可能作為證據或可能被沒收的貨物、運輸工具和文件。該局隨後通知瑞士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後者是調查《貨物管制法》(GCA)和《禁運法》(EmbA)下大多數違法行為的主管機關。程序依照《聯邦行政刑法》(ACLA)進行,根據該法,由行政機關開展調查並可簽發處罰令。在嚴重案件中,或在被告要求作出司法裁決時,案件將移交州刑事法院,或就某些違法行為移交位於貝林佐納的聯邦刑事法院。1

刑事條款本身已在G部分中概述。《貨物管制法》第14條對未取得所需許可證或違反許可條件而故意製造、居間、出口或過境運輸貨物的行為處以監禁或罰金,並對嚴重情形規定了更高的刑罰,例如行為人以營業方式實施違法行為。《禁運法》第9條以類似方式懲處故意違反制裁條例的行為,並對嚴重情形加重處罰。過失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此外,《貨物管制法》第15條針對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有關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適用該制度下最重的刑罰。具體刑罰幅度隨時間有所調整,應對照各法現行文本加以核查。2

沒收在實踐中是一項重大後果。違法出口或即將違法出口的貨物可被沒收,而違法所得則可依據《瑞士刑法典》(SCC)的一般規定予以追繳。對於一家公司而言,一批專用機械被沒收所造成的損失可能大於罰金。程序還會帶來聲譽影響,因為SECO每年公佈其所處理案件的數據,儘管通常不會點名涉案公司。進入法院審理的案件會通過公佈的判決而公開;判決可能經過匿名化處理,但在一個小市場中仍可能識別出當事人。3

此類程序中的辯護需要一種罕見的綜合能力。律師必須了解貨物的技術歸類、管制清單和制裁條例的結構、《聯邦行政刑法》下的程序以及與外國程序的互動,因為同一事實往往也涉及德國法或法國法。這類跨境案件屬於作者的執業領域,作者在萊茵河兩岸從事海關刑法、制裁與出口管制交叉領域的工作。此處不討論任何個案。總體而言,大多數程序源於歸類錯誤、對交易對手的篩查不完整,或未能察覺一位熟悉的客戶已經變更了其所有權或其自身的客戶。4

註釋

  1. 關於海關當局的扣押,見《海關法》第104條及以下各條(CA);關於SECO對GCA和EmbA下違法行為的調查以及ACLA的適用,見《貨物管制法》第18條(GCA)和《禁運法》第14條(EmbA);關於瑞士聯邦總檢察院在某些案件中的管轄權,見上述相同條文。條文編號有待核實。↩
  2. 《貨物管制法》第14條和第15條(GCA)以及《禁運法》第9條和第10條(EmbA);關於刑罰幅度及其修訂,參見《聯邦法律系統彙編》中的現行文本(SR 946.202和SR 946.231)。刑罰幅度有待核實。↩
  3. 關於沒收和追繳,見《瑞士刑法典》第69條及以下各條(SCC/StGB,SR 311.0),結合《聯邦行政刑法》第2條(ACLA);關於SECO就出口管制和制裁事項中刑事案件的報告,參見其年度報告。有待核實。↩
  4. 關於出口管制和制裁程序典型起因的一般性觀察;關於執法重點,參見SECO以及德國聯邦經濟和出口管制局(BAFA)的年度報告。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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