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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監管與監督

瑞士反洗錢制度將國家監管與自律相結合。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受審慎監管的機構由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監管,FINMA 發佈了《FINMA 反洗錢條例》(AMLO-FINMA),以具體規定其義務。準銀行業的金融中介機構必須加入經 FINMA 認可的自律組織,自律組織發佈自己的規章、監督其成員並對違規行為實施制裁。現有若干自律組織,其中包括瑞士律師協會和瑞士公證人協會為擔任金融中介的律師和公證人設立的組織,此外還有面向受託人、資產管理人和其他中介機構的組織。1

銀行有自己的自律標準,即關於瑞士銀行行使盡職調查行為守則的協議,簡稱 CDB。CDB 的第一版可追溯至1977年,它具體規定了銀行識別其客戶及資產受益所有人的義務。其表格已成為瑞士銀行業詞彙的一部分:A表是受益所有人聲明;K表用於須識別其控制人的經營性公司;T表適用於信託;S表適用於基金會及類似結構。現行版本 CDB 20 於2020年生效。2

違反 CDB 的行為由瑞士銀行家協會的一個監督委員會予以制裁,該委員會可處以最高1000萬瑞士法郎的違約金。由於 FINMA 將 CDB 認可為最低標準,違反 CDB 還可能產生監管後果。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在對瑞士制度的評估中審視了這種具有瑞士特色的自律與國家監管相結合的模式。

註釋

  1. 關於《FINMA 反洗錢條例》(AMLO-FINMA,SR 955.033.0)以及 FINMA 根據《反洗錢法》(AMLA)第24條及以下各條認可的自律組織(包括瑞士律師協會和瑞士公證人協會的自律組織(SRO)、VQF、PolyReg、ARIF、OAD FCT 等),參見 FINMA 公佈的名單。有待核實。↩
  2. 關於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關於瑞士銀行行使盡職調查行為守則的協議》(CDB 20)及其表格(A、K、S、T、I),參見瑞士銀行家協會的相關出版物。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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