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監管與可持續金融
位於巴塞爾的瑞士銀行家協會(其歷史已在D部分介紹)在銀行業的許多領域制定了自律規則。其中一些規則獲得了特殊地位,因為《瑞士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允許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將自律規則認可為最低標準。獲認可的規則對該行業的所有機構均具有約束力,包括非該協會成員的機構。審計公司在監管審計中審查這些規則的遵守情況。1下一章將要探討的盡職調查行為守則,是其中最為人熟知的例子。
另一個例子涉及抵押貸款,這是許多瑞士銀行(包括巴塞爾的州立銀行)的核心業務。瑞士銀行家協會關於抵押貸款融資最低要求的準則於2012年通過,此前 FINMA 和瑞士國家銀行(SNB)已對抵押貸款市場的增長表示擔憂。準則要求借款人投入一定最低比例的、並非來自其養老金資產的自有資金。準則還要求抵押貸款須在規定期限內攤還至物業價值的一定比例。2019年,針對投資性物業的要求有所收緊。2這些準則的通過表明,國家監管的威脅如何能促使行業自行制定規則,再由監管機構使其具有約束力。
可持續金融已成為國家與行業之間這種互動的又一領域。巴塞爾委員會於2022年發佈了關於有效管理和監管氣候相關金融風險的原則。自2021年起,FINMA 要求最大的銀行和保險公司披露其氣候相關金融風險。2024年生效的一項關於氣候報告的聯邦條例,將此類披露擴展至大型上市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3FINMA 後來發佈了一份關於自然相關金融風險的通函,要求機構將氣候風險及其他自然相關風險納入其風險管理。
金融產品在未達到可持續性標準的情況下被宣傳為可持續產品,即所謂的“漂綠”,這一風險自2021年起一直受到 FINMA 的關注。FINMA 當年發佈的監管通告闡明瞭其對集體投資計劃以及就可持續產品向客戶提供諮詢的期望。2022年,聯邦委員會闡述了其關於應如何組織防範漂綠的立場。在考慮過法定解決方案之後,聯邦委員會決定給予行業自行規範這一事項的機會。4瑞士銀行家協會和瑞士資產管理協會隨後修訂了其自律規則,界定了產品在何種情況下可被稱為可持續產品。這一做法是否足夠,抑或聯邦委員會是否會重新訴諸立法,仍有待觀察。
註釋
- 關於 FINMA 將自律規則認可為最低標準(《瑞士金融市場監管法》第7條第3款)以及 FINMA 第2008/10號通函中獲認可的自律規則清單,參見 FINMA 的相關出版物。有待核實。↩
- 關於瑞士銀行家協會經 FINMA 認可為最低標準的抵押貸款融資最低要求準則(2012年,2014年和2019年修訂),包括並非來自養老金資產的自有資金最低比例和攤還要求,參見瑞士銀行家協會和 FINMA 的相關出版物。有待核實。↩
- 關於巴塞爾委員會的《Principles for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risks》(2022年6月)、FINMA 第2016/1號通函對第1類和第2類監管類別銀行規定的氣候相關披露要求(自2021年起),以及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氣候披露條例》,參見國際清算銀行(BIS)、FINMA 和聯邦委員會的相關出版物。有待核實。↩
- 關於 FINMA 關於防範和打擊漂綠的第05/2021號監管通告、聯邦委員會2022年12月關於漂綠的立場及其隨後關於由行業(瑞士銀行家協會、瑞士資產管理協會、瑞士保險協會)進行自律的決定,參見 FINMA 和聯邦委員會的相關出版物。現狀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