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資
船舶融資是銀行業的一個專門分支,它將資產融資與航運市場的特殊風險結合在一起。船舶是一項價值巨大且可移動的資產,其價值隨運費以及新造船和拆船的週期而波動。為船舶提供融資的銀行以船舶抵押權的形式取得擔保,船舶抵押權必須在船旗國的船舶登記簿上登記;同時,銀行還要求轉讓保險權益和營運收入。根據瑞士法律,在瑞士登記簿上登記的船舶可依照一套有別於動產一般規則的專門制度設定船舶抵押權。1
萊茵河上的內河船舶融資規模較小。一艘典型的萊茵河駁船或油輪的造價只是遠洋船舶的一小部分。許多船舶由小型家族企業擁有,這些企業通常位於荷蘭、比利時和德國,以地區性銀行的貸款為船舶融資。為減少排放,該行業在投資新發動機和替代推進系統方面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而低水位年份則顯示了專為淺吃水設計的船舶的價值。荷蘭和德國的公共計劃,連同萊茵河航運中央委員會(CCNR)在減排路線圖方面的工作,都試圖彌補由此產生的融資缺口。2
瑞士銀行在萊茵河航運融資中的作用有限。不過,日內瓦和楚格是一些貿易公司的所在地,其大宗商品經水路運輸;一些瑞士銀行也為由駁船和油輪運載貨物的大宗商品貿易交易提供融資。在巴塞爾,航運融資主要以貿易融資、跟單信用證以及用於為港口庫存融資的倉單等形式出現。這些工具將港口與本書前幾部分所討論的銀行業務聯繫起來,也與本章後文將再次論及的海關保稅倉儲法律問題聯繫起來。3
保險完善了港口的金融基礎設施。萊茵河船舶的船體保險、河上運輸貨物的貨物保險以及碼頭經營者的責任保險由瑞士和外國保險公司提供,而海上保險在巴塞爾有著悠久的傳統。I部分將更詳細地探討保險業,包括其業務組合涵蓋運輸和物流所面臨的巨災風險的再保險公司。4
註釋
- 關於依據1923年9月28日《聯邦船舶登記法》(SR 747.11)和《海上航運法》(SR 747.30)設定的船舶抵押權,參見瑞士海商法評註。待核實。 ↩
- 關於內河船隊的融資、CCNR內河航運減排路線圖(2021年通過)以及各國內河船舶現代化支持計劃,參見CCNR市場觀察報告以及各國主管部委的出版物。待核實。 ↩
- 關於瑞士的大宗商品貿易融資以及跟單信用證和倉單的作用,參見瑞士貿易和航運協會(STSA)的出版物以及有關貿易融資的文獻。待核實。 ↩
- 參見I部分關於巴塞爾保險業的內容,包括運輸保險、海上保險和再保險。交叉引用待確認。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