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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保險之外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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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九世紀後期和二十世紀,國家承擔了越來越多防範人生風險的保障職能。俾斯麥於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建立的德國社會保險制度,包括醫療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養老和殘疾保險,成為其他國家的典範。瑞士的跟進較為緩慢,並以自己的方式進行,即結合強制性公共保險、私人保險和以僱主為基礎的計劃。1

1911年的《聯邦醫療和意外保險法》在盧塞恩設立了瑞士國家意外保險基金(SUVA),該基金於1918年開始運營,為工業工人承保職業意外和職業病。巴塞爾的化工工人是首批被保險人之一。老年和遺屬保險(AHV)於1948年推出,此前經歷了一場由1918年總罷工開啟的漫長政治鬥爭。殘疾保險於1960年隨之推出。由僱主通過養老基金提供的職業養老金,隨著1985年生效的《聯邦職業退休、遺屬和殘疾養老金計劃法》(BVG)而成為強制性的。2

瑞士的養老保障制度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第一支柱是AHV的國家養老金,通過繳費和稅收以現收現付方式籌資;第二支柱是職業養老金,由僱主和僱員繳費籌資,並投資於基金積累制養老計劃;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以稅收優惠加以鼓勵。第二支柱已積累超過一萬億瑞士法郎的資產,投資於債券、股票、房地產和另類投資。養老基金是瑞士金融市場最大的投資者之一。3

早在職業養老金成為強制性之前,巴塞爾的化工公司就已為其僱員設立了養老基金。這些基金在數十年間積累了大量資產,成為巴塞爾銀行和資產管理人的重要投資者和客戶。如今,Roche 和 Novartis 的養老基金位列瑞士最大的養老基金之中。養老基金資產的管理需要資產配置、風險管理和長期投資方面的專業知識,是瑞士金融中心的一項重要業務。

註釋

  1. 關於德國社會保險的發展(1883年醫療保險,1884年意外保險,1889年養老和殘疾保險)以及瑞士社會保險的發展,參見有關福利國家歷史的標準文獻。待核實。↩
  2. 1911年6月13日《聯邦醫療和意外保險法》(SUVA 自1918年起運營);老年和遺屬保險(AHV/AVS)自1948年1月1日起生效;殘疾保險自1960年起實施;《聯邦職業養老金法》(BVG/LPP,SR 831.40)自1985年1月1日起生效。待核實。↩
  3. 關於瑞士養老保障的三支柱制度(《聯邦憲法》第111條及以下)以及瑞士養老基金的資產(超過1萬億瑞士法郎),參見聯邦統計局關於職業養老金的統計數據。數據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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