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協調
如果勞動者在跨越國界時喪失其社會保障權利,人員自由流動將幾乎毫無意義。因此,《人員自由流動協定》(AFMP)附件二將歐洲社會保障制度協調規則擴展適用於瑞士。自2012年4月1日起,這些規則為第883/2004號條例(EC)及其第987/2009號實施條例(EC),它們取代了此前的第1408/71號條例(EEC)。1 這些條例保留各國的國內制度,並確定某人適用哪一國的制度,確保平等待遇,並將在不同國家完成的保險期間合併計算。
基本原則是lex loci laboris(工作地法)。在一國工作的人適用該國的社會保障立法,即使其居住在另一國。因此,居住在勒拉赫、受僱於巴塞爾的跨境通勤者,參加瑞士老年和遺屬保險(AHV)、殘疾保險(IV)和失業保險。僱主從工資中扣除瑞士的繳費,並繳納僱主應承擔的部分,與對待居民僱員完全相同。2 依據《聯邦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法》(BVG)的職業養老金同樣以工作地為準,因為參保取決於受僱於瑞士僱主且收入超過法定門檻。
當一個人在不止一個國家工作時,這一原則就變得複雜了。該條例第13條規定,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國從事受僱活動的人,如果其在居住國從事相當大部分的活動,則適用居住國的立法。實施條例將“相當大部分”定義為工作時間或報酬的25%或以上。3 在2020年以前,這一規則對前往巴塞爾的通勤者很少具有意義,因為他們幾乎完全在僱主的經營場所工作。居家辦公的普及改變了這一狀況:一名每週在阿爾薩斯或巴登家中工作兩天的通勤者,其40%的工作時間是在居住國度過的,根據一般規則就必須在居住國參保。
這一後果對各方而言都不受歡迎。瑞士僱主將不得不在法國或德國的社會保障系統登記,按照高得多的法國或德國費率繳費,並遵守外國的程序規則。在疫情期間,各國暫停適用這一規則,並約定居家辦公不應改變所適用的立法。4 當這一特殊時期於2023年6月30日結束時,就需要一個永久性的解決方案。
註釋
- 2004年4月29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社會保障制度協調的第883/2004號條例(EC),OJ L 166, 30.4.2004, p. 1,以及第987/2009號條例(EC),自2012年4月1日起依據AFMP附件二適用於與瑞士的關係。待核實。 ↩
- 第883/2004號條例(EC)第11條第3款a項。關於瑞士僱主在第一支柱中對跨境通勤者的義務,參見中央補償局以及AHV/IV資訊中心的出版物。待核實。 ↩
- 第883/2004號條例(EC)第13條第1款a項;第987/2009號條例(EC)第14條第8款(25%的相當大部分活動)。待核實。 ↩
- 關於社會保障制度協調行政委員會和瑞士主管機關在COVID-19疫情期間(2020–2023年)針對居家辦公採取的臨時安排,參見聯邦社會保險局(FSIO)的出版物。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