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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與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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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在退保或到期時將人壽保險收益視為儲蓄所得。投資連結保單僅在投保人不能選擇個別資產,且投資限於特定類別(包括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確定的投資政策管理的內部基金)的情況下,方可享受遞延納稅。不滿足這些條件的,所得每年歸屬於投保人。受益人為投保人以外的人時,保險金須繳納遺產與贈與稅,該稅在很大程度上由各自治區規定,各地區在稅率和免稅方面差異很大。1

英國按照應稅事件制度對人壽保險徵稅。離岸保單的保險人無需就其所得和收益納稅,但投保人須就應稅事件(例如退保、死亡或有償轉讓保單)中實現的收益按其邊際所得稅稅率納稅。投保人可在二十年內每年提取保費的5%而不立即產生稅負,因為在保單終止之前,這些提取被視為資本返還。當一筆大額收益集中於單一年度時,頂層切分減免(top-slicing relief)可降低累進稅率的影響。時間分攤減免(time apportionment relief)則針對投保人非英國居民期間相應減少收益。2

英國規則中有一項針對專屬投資組合保單的條款。個人投資組合債券(personal portfolio bond),即投保人可以選擇特定資產,或資產以不向公眾開放的方式為其選定的保單,無論實際表現如何,每年均產生相當於保費及以往視同收益15%的視同收益。該規則與德國關於資產管理型合同的條款以及美國的投資者控制原則具有相同功能,但其技術手段是視同徵稅。自2025年4月起取消匯入制(remittance basis)並引入以居民身份為基礎的制度,改變了移居或離開英國的富裕人士的規劃。其對離岸債券的影響應逐案審查。3

註釋

  1. 《西班牙個人所得稅法》(Ley 35/2006)第14.2.h條以及關於投資連結保單遞延納稅條件的條例;遺產與贈與稅(Ley 29/1987)及各自治區的條例。有待核實。 ↩
  2. Income Tax (Trading and Other Income) Act 2005,第4部分第9章(人壽保險合同收益),包括關於5%提取、頂層切分減免和時間分攤減免的規定。有待核實。 ↩
  3. Income Tax (Trading and Other Income) Act 2005,第515條及以下各條(個人投資組合債券,15%的視同收益)。關於自2025年4月6日起以居民身份為基礎的境外所得和收益制度取代匯入制,參見Finance Act 2025。現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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