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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家職分與財富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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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的財富倫理並不限於利息問題。在《基督教要義》(Institutio)以及他的註釋和講道中,他發展出一套管家職分的學說:財富是上帝的恩賜,暫時託付給其所有者,應當用於其家庭、鄰人和社群的福祉。所有者不能隨心所欲地使用其財富,因為他須就財富的使用向上帝交賬。奢侈和浪費是對這種託付的濫用;慈善、投資於有益的工作以及支持教會和窮人,才是其正當用途。1

管家職分學說在現代有一個世俗的對應概念,即信義義務。受託人、資產管理人、董事或管理他人資產的銀行,有義務為其受益人的利益,以謹慎、忠實和審慎的態度使用這些資產。瑞士的委託合同法、《金融服務法》(FinSA)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以及信託法下受託人的信義義務(瑞士通過《海牙信託公約》承認信託),都以法律語言表達了這一原則。2信託與遺產從業者協會(Society of 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的成員就家族財富的管理和傳承提供諮詢,其職業準則體現了一種加爾文也會認同的管家倫理,儘管其神學基礎早已被遺忘。

管家職分學說也是現代可持續和負責任投資運動的基礎。考慮其投資對環境、社會和治理之影響的投資者,以及承諾使其投資組合與氣候目標保持一致的金融機構,都採納了一種將財富視為對社群和後代之責任的觀點。K部分將考察這一運動及其在瑞士的監管。其根源在於巴塞爾和日內瓦這兩座歸正宗城市,在於財富乃受託持有這一理念。

註釋

  1. 關於加爾文對塵世財物之使用和管家職分的學說(1559年版Institutio第三卷第10章),參見有關加爾文經濟與社會倫理的文獻,例如Biéler, La pensé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de Calvin, 1959。待核實。 ↩
  2. 《瑞士債務法》(CO)第398條(受託人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FinSA第7條及以下各條(行為義務);1985年7月1日《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海牙公約》(Hague Convention of 1 July 1985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 and on their Recognition)(SR 0.221.371),自2007年7月1日起對瑞士生效。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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