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與特留份
所謂保險金不屬於遺產的說法,作為對受益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權的描述是正確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保單可以規避特留份規則。瑞士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在生前為第三人設立或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於其死亡時支付的人壽保險請求權,在計算特留份時,應按死亡時的退保價值計入遺產。如繼承人的特留份受到侵害,該退保價值同樣須予以扣減。1
這一規則產生了一種典型的不對稱。沒有退保價值的純風險保單根本不計入遺產,因此投保人可以向受益人提供一大筆款項而不影響特留份;而退保價值幾乎完全對應於所投資資產的投資連結保單,則按該價值計入遺產。由於保險外殼保單的身故賠付通常僅略高於退保價值,因此在瑞士法下,保險外殼對扣減請求幾乎不提供保護。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繼承法改革降低了直系卑親屬的特留份,並取消了父母的特留份。改革還明確了約束性第三支柱(3a支柱)請求權的處理方式,這類請求權現已明確納入計算。這兩項變化都擴大了投保人優待特定受益人的自由,但基本規則保持不變。2
其他法律體系對人壽保險的處理有所不同。法國法將人壽保險金排除在遺產和特留份繼承人的請求之外,除非保費相對於投保人的經濟能力明顯過高,這一標準是法國法院在一系列長期判決中發展形成的。德國法在受益人指定為無償時,將保險金視為被繼承人對受益人的贈與,從而產生特留份補足請求權。德國對該請求權的計算標準長期存在爭議,聯邦最高普通法院最終確定以投保人在死亡前即刻可變現的價值為準,在大多數情況下即為退保價值。意大利法則通過扣減已繳保費來保護特留份繼承人免受過高保費的影響。3
因此,對於與多個國家有關聯的家庭而言,關鍵問題在於適用哪一國的繼承法,以及該法如何定性保單。《歐盟繼承條例》和《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決定適用的繼承法,而保險合同的準據法決定受益人對保險人的請求權。因此,視被繼承人的最後住所地及其法律選擇而定,一份保單可能在法國法下不受特留份約束,而在瑞士法或德國法下卻受其約束。利用人壽保險進行規劃,要求在訂立保單之前以及每當家庭住所發生變化時,都須回答這兩個問題。
註釋
- 《瑞士民法典》(ZGB)第476條(為計算可自由處分部分,人壽保險請求權按退保價值計入遺產)及第529條ZGB(人壽保險請求權按退保價值扣減)。有待核實。 ↩
- 關於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繼承法修訂(直系卑親屬的特留份降至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取消父母的特留份,第476條和第529條ZGB明確納入3a支柱約束性養老儲蓄請求權),參見聯邦委員會的立法諮文及相關評註;本書E部分第五章對該改革作一般論述。有待核實。 ↩
- 關於法國法,參見Code des assurances第L. 132-12條和第L. 132-13條(排除於遺產之外,明顯過高保費的保留)。關於德國法,參見《德國民法典》(BGB)第2325條以及Bundesgerichtshof於2010年4月28日作出的關於特留份補足相關價值的判決(IV ZR 73/08)。關於意大利法,參見Codice civile第1923條。案件細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