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OAK BV與BSABB
職業養老的監管經由2010年3月19日關於結構改革的《聯邦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法》(BVG)修正案進行了重組,該修正案於2011年和2012年分階段生效。改革之前,監管職責由兩方分擔:聯邦社會保險局負責具有全國或國際範圍的基金,州主管機關負責其餘基金。改革設立了職業養老監管高級委員會(OAK BV),作為獨立的聯邦機構,它監督各州及地區的監管機構,並直接監管保障基金、替代機構和投資基金會。1
對養老基金的直接監管移交給州或地區機構,這些機構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於州行政部門的公法機構。若干州聯合設立了地區性機構。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鄉村州設立了一個共同機構,即兩巴塞爾職業養老和基金會監管局(BVG- und Stiftungsaufsicht beider Basel,BSABB),負責監管註冊於這兩個州的養老基金和傳統基金會。名稱和結構有待核實。2BSABB審查各基金的年度報告,審核規章的變更,在資金不足時採取措施,並處理投訴。因此,其監管範圍涵蓋巴塞爾城市州養老基金(PKBS)、巴塞爾鄉村州養老基金(BLPK)、巴塞爾各集團的企業基金以及眾多集合基金會。
OAK BV運用其權力就一系列事項發佈了指令,從年度報告的內容、審計師的獨立性,到對養老金精算師的要求以及集合基金會的治理。它還根據對所有基金的調查,每年發佈一份關於養老機構財務狀況的報告,該報告已成為了解整個體系風險的最重要來源。3由於基金和監管機構都依賴外部專家的工作,對養老金精算師和審計師提出的要求也構成監管體系的一部分。他們的獨立性受到BVG以及瑞士養老基金專家協會所發佈的專業標準的保護。
養老基金監管在一個重要方面不同於本編第二章所述的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對保險公司的監管。養老基金不持有保險企業所需的那類牌照,也不受審慎資本要求的約束。它們是這樣一類機構:其財務平衡通過覆蓋率和養老金精算師的精算專業意見來評估,而被保險人則通過重整措施分擔風險。相反,保險公司則依據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wiss Solvency Test),以自有資本為其承諾提供擔保。4這一差異解釋了為何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風險的全額保險模式承受了壓力。
註釋
- 關於職業養老結構改革(2010年3月19日BVG修正案)、OAK BV的設立(BVG第64條至第64c條)及其監管任務,參見聯邦立法以及OAK BV年度報告。生效日期有待核實。 ↩
- 關於BVG- und Stiftungsaufsicht beider Basel(BSABB)作為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鄉村州對養老機構和傳統基金會的共同監管機構,參見設立該機構的州際協議及其年度報告。有待核實。 ↩
- 關於OAK BV的指令及其關於養老機構財務狀況的年度報告,參見其網站上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 關於BVG下的養老基金監管與FINMA依據《保險監管法》(VAG)及瑞士償付能力測試對保險企業進行的審慎監管之間的差異,參見聯邦立法以及本書I編第二章。有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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