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任企業倡議”之後的供應鏈盡職調查
2020年11月29日,瑞士選民就“負責任企業倡議”進行表決。該倡議若獲通過,瑞士企業將須為其在境外控制的企業所造成的人權和環境侵害承擔責任。該倡議以微弱多數贏得了全民投票,但未能獲得多數州的支持,因而被否決。包括巴塞爾城市州在內的城市州投了贊成票,而許多農村州投了反對票。其結果是,議會通過的間接反提案得以生效。該反提案為大型公共利益實體引入了非財務事項報告義務,並在衝突礦產和童工領域引入了盡職調查義務。1
新規定載於《瑞士債務法》(CO)第964a條至第964l條,自2022年1月1日起適用,首批報告須針對2023財政年度提交。第964a條至第964c條要求大型公共利益公司每年就環境事項(包括二氧化碳目標)、社會和員工事項、尊重人權以及反腐敗進行報告。第964j條至第964l條對進口或加工來自受衝突影響地區的礦產和金屬、或提供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童工的產品或服務的企業,規定了盡職調查和報告義務。《關於受衝突影響地區礦產和金屬及童工的盡職調查和透明度條例》(DDTrO)對閾值和豁免作了具體規定。違反報告義務的,依據《瑞士刑法典》第325ter條(StGB)處以罰金。2
對於早已發佈詳盡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巴塞爾集團而言,瑞士的規則幾乎沒有帶來實質性變化。更重要的發展發生在歐盟(EU):《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和《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DDD)引入了影響深遠的義務,這些義務也影響到在歐盟擁有大型子公司或銷售額的瑞士集團。歐盟於2025年和2026年通過所謂的“綜合簡化方案”(Omnibus)縮小了這兩項指令的適用範圍,而瑞士一直在討論本國規則應在多大程度上與之接軌。2025年,又一項關於企業責任的人民倡議發起。因此,合規部門所追隨的是一個不斷變化的目標,其中報告、盡職調查和人權風險管理正與反賄賂和制裁合規等傳統領域相互融合。3
註釋
- 聯邦人民倡議“For responsible businesses –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負責任企業倡議),2020年11月29日表決:約50.7%的選民贊成,但被多數州否決;關於巴塞爾城市州的結果,參見聯邦辦公廳公佈的官方結果。數字有待核實。 ↩
- 《瑞士債務法》(CO/OR,SR 220)第964a–964l條,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2021年12月3日《關於受衝突影響地區礦產和金屬及童工的盡職調查和透明度條例》(DDTrO/VSoTr,SR 221.433);StGB第325ter條。有待核實。 ↩
- Directive (EU) 2022/2464(CSRD);Directive (EU) 2024/1760(CSDDD);關於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2月提出的Omnibus簡化方案及其通過情況,以及瑞士就使CO第964a條及以下與歐盟法接軌開展的諮詢和2025年發起的新人民倡議,參見官方出版物。現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