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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III在瑞士的實施與瑞信事件後的討論——概述與總結

下載PDF(3頁)

上一章追溯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從1974年成立到2017年12月完成巴塞爾協議III的歷程。它將這些協議視為國際談判的產物:在國際清算銀行(BIS)的會議室里起草,由來自不斷擴大的國家圈子的中央銀行家和監管者達成一致。本章考察這一過程的另一端。在巴塞爾達成的標準,在一國立法機關、政府或監管機構賦予其法律效力之前,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每個成員司法管轄區都以其自身的法律淵源、行政文化和政治壓力,將標準轉化為本國法律秩序。這種轉化很少是逐字照搬的。巴塞爾商定的文本與某一國家實際適用的規則之間的差異,往往更多地揭示了該國本身,而非標準本身。

瑞士為這種轉化提供了一個格外具有啟發意義的案例。它自始即為巴塞爾委員會成員,並承辦委員會秘書處。數十年來,瑞士是兩家全球性銀行的所在地,其資產負債表規模是本國經濟的數倍。瑞士常常超越國際最低標準,這種做法在瑞士政策辯論中被稱為“瑞士加碼”(Swiss finish)。與此同時,它也發展出了一些自己的解決方案,其他司法管轄區後來對此加以研究。2023年3月,瑞士經歷了一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倒閉,而該銀行直到最後都滿足巴塞爾資本要求。隨之而來的辯論已演變為一場國際性辯論,因為它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巴塞爾制定的標準在經受考驗時是否有效。

E部分第二章描述了瑞士的監管架構、2025年1月1日對最終巴塞爾協議III標準的實施、“大而不能倒”制度以及Credit Suisse倒閉後的改革議程。E部分第一章描述了UBS的收購以及圍繞擴大後銀行資本要求的爭議。本章不重複這些內容,而是考察國際標準與其國內版本之間的關係:瑞士法律如何接受這些標準,瑞士在哪些方面以及出於何種原因偏離了這些標準,哪些瑞士創新反過來傳回巴塞爾或其他國家,以及制定規則的國際機構如何解讀Credit Suisse一案。

結語

巴塞爾標準與瑞士法律之間的關係,是範本文本與其國內譯本之間的關係。瑞士自1974年起即為巴塞爾委員會成員,並通過一條授權鏈實施其標準:從《銀行法》(BankA)到《資本充足率條例》,再到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監管文件;自2025年實施最終巴塞爾協議III一攬子方案以來,這些監管文件已採取FINMA條例的形式。瑞士常常超越國際最低標準。它在巴塞爾協議III之前便為其大型銀行引入了槓桿率,通過2010年的專家委員會設計了累進部分,並率先推出了具有永久減記特徵的或有可轉換債券。它還發展出了小型銀行制度——一種其他司法管轄區加以研究的激進形式的比例原則。巴塞爾委員會的一致性評估認定瑞士規則為合規,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則認為瑞士監管機構的權力弱於其同行。

Credit Suisse的倒閉使這一體系經受了考驗。該銀行倒閉時,其資本比率高於最低要求。其約160億瑞士法郎的AT1工具被減記,而股東卻獲得了剩餘價值,處置制度則始終未被動用。其他監管機構的反應、導致聯邦行政法院於2025年認定減記違法的訴訟、巴塞爾委員會和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報告,以及2026年議會關於UBS資本要求的辯論,都表明一個國內案例如何成為國際參照。巴塞爾制定的標準在塑造了瑞士的應對之後,如今在其進一步發展過程中,本身也正被瑞士的經驗所塑造。下一章將轉向BIS所承載的、構成全球金融治理架構其餘部分的其他機構:金融穩定理事會、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支付與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以及BIS創新中心。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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