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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對藝術品交易商的監管

下載PDF(3頁)

《瑞士反洗錢法》(AMLA)主要適用於金融中介機構。商品交易商(包括藝術品交易商和拍賣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僅在商業交易中收取超過十萬瑞士法郎現金時才受該法約束。收到此類付款的交易商必須識別合同相對方和受益所有人,並須查明異常交易的背景。如有洗錢嫌疑,交易商須向瑞士洗錢舉報辦公室(MROS)報告。該法還要求這些交易商委託一家審計公司,核查其義務的履行情況。1

在實踐中,現金門檻使該法對成熟的藝術品交易而言基本無關緊要,因為瑞士的畫廊和拍賣行對於大額款項堅持要求銀行轉賬。通過銀行付款會將盡職調查轉移給銀行,由銀行基於其對客戶的了解進行審查。但在以下情形中仍存在漏洞:付款銀行位於境外、由所有權不明的公司支付價款,或價款本身就是轉移價值的工具。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跨部門協調小組(CGMF)在其國家風險評估中論及藝術品市場。根據已公佈的摘要,該小組將風險評定為中等,同時指出數據不足。2

2024年,聯邦委員會連同關於法人透明度的法案一併提出了一攬子改革方案,建議降低某些行業的現金門檻。根據立法說明,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商以及不動產交易中的現金付款,將在超過一萬五千瑞士法郎時須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其他交易商的一般門檻則保持不變。有人提出對藝術品交易商適用更低門檻或將其視為金融中介機構的建議,並進行了討論,但這並非改革的核心。議會於2025年審議了該一攬子方案。其對藝術品交易的確切結果,需在閱讀時加以核實。3

不過,藝術品交易商還須承擔另一套與現金門檻無關的義務。2003年《聯邦文化財產國際轉讓法》(CPTA)於2005年6月1日生效。該法要求從事藝術品交易和拍賣的人士核實供貨人的身份及其處分權。他們還必須告知客戶相關國家的進出口規定,並將購入記錄保存三十年。這些義務將在本章後半部分進一步討論,它們要求一種“了解你的供貨人”的審慎義務,其出現早於金融領域的規則。4

註釋

  1. 《瑞士反洗錢法》第2條第1款b項、第8a條和第15條(AMLA,SR 955.0),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關於收取超過10萬瑞士法郎現金的交易商的盡職調查義務及相應的審計義務。有待核實。↩
  2. 關於 CGMF 國家風險評估(首份報告2015年,此後為各行業報告)對藝術品市場的處理,參見聯邦財政部和國際金融事務國家秘書處的出版物。評級及現狀有待核實。↩
  3. 聯邦委員會,關於《法人透明度及受益所有人識別聯邦法》以及 AMLA 修訂的立法說明(2024年5月),其中建議對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商以及不動產交易中的現金付款適用1.5萬瑞士法郎的門檻;2025年議會審議。現狀有待核實。↩
  4. 2003年6月20日《聯邦文化財產國際轉讓法》(《文化財產轉讓法》,CPTA,SR 444.1)第16條,自2005年6月1日起生效,以及關於記錄保存的《文化財產轉讓條例》(SR 444.11)。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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