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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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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對人壽保險的稅務處理區分定期繳費保單與躉繳保單,並區分用於養老保障的保單與不用於養老保障的保單。3b支柱下定期繳費資本保險的保險金在所得稅方面通常免稅,因為聯邦所得稅對資本保險所得予以免稅,但不用於養老保障的躉繳保單除外。對於具有退保價值的躉繳保單,其收益在退保或生存給付時作為動產所得徵稅,除非該保單用於養老保障。1

躉繳保單如在被保險人年滿60歲後給付,且所依據的合同期限至少為五年、並在被保險人年滿66歲之前訂立,則視為用於養老保障。滿足這些條件的,收益免稅。不滿足的,例如保單在三年後退保,或被保險人在給付時未滿60歲,則收益作為所得納稅。聯邦稅務局已發佈一份通函,特別涉及躉繳投資連結保單,以及實質上由一個受託管理的投資組合構成的保單是否仍可認定為保險的問題。2

稅務機關並不接受每一份冠以人壽保險之名的合同。如果所承保的風險微不足道,而投保人控制可識別資產的投資,瑞士稅務機關可將該合同視為直接持有基礎資產,其結果是收益須按年納稅。這一實踐的形成,是為了應對那些在保留託管帳戶實質的同時,為瑞士居民提供躉繳保險優勢的保單。因此,最低風險成分以及對投保人投資影響力的限制在瑞士同樣具有意義,儘管瑞士的規則不如德國的規則那樣形式化。3

另有三種稅收使整體圖景更為完整。聯邦保費印花稅對瑞士居民訂立的可贖回人壽保險的躉繳保費徵收2.5%,對於數百萬瑞士法郎的保單而言,這是一筆可觀的負擔。向瑞士居民支付的人壽保險資本給付須繳納8%的預扣稅,如收款人不反對,保險人可通過向聯邦稅務局申報該筆給付來避免扣繳。最後,保單的退保價值每年須繳納州財富稅。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獲得保險金的,適用州遺產稅。根據兩個巴塞爾州的現行法律,配偶和直系卑親屬免稅,而較遠的親屬和無親屬關係的受益人須就所獲保險金納稅。4

註釋

  1. 《聯邦直接稅法》(DBG)第24條b項(私人資本保險給付免稅,但第20條第1款a項DBG所指的躉繳保單除外)及第20條第1款a項DBG(對躉繳可贖回資本保險收益徵稅)。《稅收協調法》(StHG)中的相應規定(第7條第1ter款、第7條第4款d項StHG)。有待核實。 ↩
  2. 相關條件(被保險人年滿60歲後給付、合同期限至少五年、在年滿66歲之前訂立)規定於第20條第1款a項DBG。關於聯邦稅務局對躉繳資本保險和保險外殼的實踐,參見其就此發佈的通函。措辭及現行通函有待核實。 ↩
  3. 關於在瑞士稅法下將保險外殼(Insurance Wrapper, Mantelversicherung)視為透明投資的處理,參見聯邦稅務局和各州稅務機關的實踐以及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現狀有待核實。 ↩
  4. 《聯邦印花稅法》(StG)第21條及以下各條(保費印花稅,對可贖回人壽保險的躉繳保費徵收2.5%,第22條a項及第24條第1款StG);《聯邦預扣稅法》(VStG)第4條第1款c項及第7條、第13條第1款a項及第19條(保險給付預扣稅,資本給付8%,申報程序);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鄉村州的州遺產稅法。稅率及各州免稅規定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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