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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與歐盟:1989年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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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保險法與歐洲法之間的關係,建立在三十多年前締結的一項條約之上。《瑞士聯邦與歐洲經濟共同體關於人壽保險以外的直接保險的協定》於1989年10月10日簽署,並於1993年1月1日生效。1該協定賦予締約各方的保險公司在對方境內從事非壽險業務的設立自由,即在同等條件下開設代理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權利。人壽保險、再保險以及不設立機構的跨境服務提供,均不在其適用範圍之內。

該協定締結之時,歐洲共同體正在建立其保險內部市場。瑞士保險公司在德國、法國和意大利擁有大量分支網絡,希望鞏固自身地位。1992年12月歐洲經濟區(EEA)遭到否決之後,該協定仍是規範瑞士企業進入歐洲金融服務市場的少數條約之一。2在實踐中,大型瑞士保險公司如今主要通過在歐盟(EU)成員國獲得牌照的子公司服務歐洲市場,這些子公司享有歐洲通行證。合併後的Helvetia Baloise集團就是一個典型例子,旗下擁有德國、比利時、盧森堡及其他歐洲保險公司。

對於人壽保險和跨境服務,瑞士法律適用其自身的規則。外國保險公司未經許可不得在瑞士從事保險業務,但《瑞士保險監管法》(VAG)豁免了某些跨境業務,尤其是再保險以及位於境外的風險的保險。3瑞士居民在一定條件下可主動與外國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這些規則對於第三章所討論的私人客戶業務十分重要,因為列支敦士登和盧森堡的保險公司經常為瑞士居民提供服務,而瑞士保險公司則為居住在歐盟的客戶提供服務。

註釋

  1. 1989年10月10日《瑞士聯邦與歐洲經濟共同體關於人壽保險以外的直接保險的協定》(SR 0.961.1),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有待核實。↩
  2. 關於1992年12月6日全民公投否決EEA協定及其對瑞士金融服務的影響,參見本書F部分。交叉引用。↩
  3. VAG第2條(適用範圍;對僅在瑞士從事再保險業務或承保境外風險的外國保險公司的豁免)以及《保險監管條例》(AVO)第1a條以下關於跨境保險業務的規定。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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