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自保公司註冊地的瑞士
瑞士是一個重要的第二梯隊專屬自保公司註冊地,排在盧森堡、愛爾蘭和百慕大之後。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監管著數十家專屬再保險公司(一般估計約為三十至四十家),另有數量較少的專屬直接保險公司。其中許多隸屬於製藥、化工、食品、機械和大宗商品領域的瑞士跨國集團,另一些則隸屬於已將其司庫或貿易業務設在瑞士的外國集團。1它們大多設在楚格州、蘇黎世州、巴塞爾城市州、日內瓦州和沃州。瑞士專屬自保公司通常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資本由監管法規定,由專業的專屬自保管理人或集團的風險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瑞士的吸引力主要在於其穩定性、毗鄰蘇黎世再保險市場以及集團自身管理層的所在地。直至2019年底,若干州對控股公司、混合公司和住所公司給予特殊稅收地位,某些專屬自保公司也因此受益。《聯邦稅制改革與老年和遺屬保險(AHV)融資法》(TRAF)於2019年5月經全民公決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廢除了上述制度,代之以適用於所有公司的措施,例如專利盒以及研發費用額外扣除。2自那時起,瑞士專屬自保公司按普通的州稅率和聯邦稅率納稅:在巴塞爾城市州,含聯邦稅在內約為百分之十三;在楚格州約為百分之十二。3
瑞士監管法對專屬再保險公司的處理一向比對面向公眾的原保險公司寬鬆。專屬再保險公司不受保護直接保險公司投保人的限定資產規則約束,其報告義務也有所減輕。議會於2021年12月通過的《保險監管法》(ISA)修訂案與經修訂的條例一同於2024年1月1日生效,強化了這一比例原則的思路。修訂案按客戶的保護需求對保險人進行分類,並允許FINMA免除為專業客戶服務的保險人(包括再保險公司和專屬自保公司)遵守某些要求。4本部分第二章已對該修訂作了概括性介紹。對專屬自保公司而言,最相關的影響涉及瑞士償付能力測試、治理要求以及以精簡組織運營的可能性。
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原則上適用於專屬再保險公司,但採用簡化形式。FINMA允許專屬自保公司使用帶有簡化的標準模型,並根據其規模和業務調整了報告要求。經修訂的條例究竟是完全免除部分專屬自保公司的風險資本要求,還是僅降低報告的頻率和深度,對此應參考FINMA在2024年之後的實踐。5因此,考慮設立瑞士專屬自保公司的集團,會將SST下的資本要求與盧森堡或列支敦士登依據《償付能力II》(Solvency II)的資本要求進行比較,並與根西島或百慕大較寬鬆的制度進行比較。如第二章所述,由於SST已於2015年被認可為與《償付能力II》等效,瑞士專屬再保險公司可以與歐盟(EU)境內的保險人在平等條件下開展業務。
註釋
- 關於受FINMA監管的專屬保險和再保險公司數量,參見受監管機構名單、FINMA年度報告以及瑞士專屬自保公司所有者和管理人的出版物。數字有待核實。 ↩
- 2018年9月28日《聯邦稅制改革與老年和遺屬保險(AHV)融資法》(TRAF/STAF),經2019年5月19日全民公決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廢除州特殊稅收地位制度及其對專屬自保公司的影響,參見瑞士稅法文獻。有待核實。 ↩
- 關於巴塞爾城市州(自2019年稅制改革以來約為13%)和楚格州(約為11.8%–11.9%)的實際企業所得稅稅率,參見各州稅務管理部門的出版物以及諮詢機構的比較表。數字有待核實。 ↩
- 2021年12月17日《保險監管法》修正案及2023年《保險監管條例》(ISO)修訂,二者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AS 2023 …);關於比例原則以及對擁有專業客戶的保險人的處理,參見經修訂的《保險監管法》第30a條及以下各條(ISA),以及聯邦委員會2020年10月21日的立法說明(BBl 2020 8967)。條文編號及現狀有待核實。 ↩
- 關於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對專屬再保險公司的適用以及FINMA給予的簡化,參見FINMA關於SST的通函以及經修訂的《保險監管條例》第41條及以下各條(ISO)。現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