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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作為東道國與本州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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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的國際組織以與瑞士聯邦簽訂的協定為存在基礎。國際清算銀行(BIS)依據1987年2月10日的《總部協定》享有特權與豁免,F編第一章已對此作過分析。自2008年起,瑞士東道國政策的一般法律框架是2007年6月22日《關於瑞士作為東道國給予的特權、豁免、便利及財政資助的聯邦法》,即《東道國法》(HSA),以及其實施條例。該法界定了可享受東道國待遇的受益者,包括政府間組織、國際機構、準政府組織、國際會議和其他國際機構,並規定了它們可獲得的特權。1

《東道國法》在設計時主要著眼於日內瓦,瑞士的大多數國際組織都設在那裡。儘管如此,它也為巴塞爾提供了一個框架。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於2013年依瑞士法設立為社團,並與瑞士聯邦委員會簽訂了一項授予其若干特權的協定。由國際清算銀行託管的其他機構,例如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和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IADI),則受益於國際清算銀行的法律框架或其各自的安排,F編第四章已對此作過介紹。瑞士的東道國政策由聯邦外交部協調,該部將“國際日內瓦”作為一個獨立品牌加以推廣,並支持各州接待國際組織。2

巴塞爾城市州形成了自己的做法。其國際關係由州行政機關管理,負責三國交界地區的跨境合作、與聯邦政府的關係,以及將該市作為商業和國際機構所在地加以推廣。該州對國際組織的存在抱有興趣,因為它們帶來高素質人才、會議和知名度。該州也要承擔費用,例如國際清算銀行會議期間的安保費用和基礎設施費用。與日內瓦相比,這裡的組織數量不多,但它們在金融界的影響力與其數量遠不相稱。J編將再次討論該州對外關係的三國維度。3

註釋

  1. 2007年6月22日《關於瑞士作為東道國給予的特權、豁免、便利及財政資助的聯邦法》(《東道國法》,HSA;SR 192.12),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2007年12月7日《東道國條例》(SR 192.121)。關於1987年2月10日國際清算銀行《總部協定》(SR 0.192.122.971),見F編第一章。出處有待核實。 ↩
  2. 關於金融穩定理事會依瑞士法設立為社團(2013年1月)及其與瑞士聯邦委員會簽訂的協定,以及國際清算銀行託管的其他機構的安排,見F編第四章,以及聯邦外交部關於瑞士東道國政策的報告。現狀有待核實。 ↩
  3. 關於巴塞爾城市州的對外關係、跨境合作及區位推廣,見巴塞爾城市州主席部(Präsidialdepartement)以及Regio Basiliensis發佈的資訊。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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