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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同盟之外的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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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巴塞爾邊境,最基本的法律事實是:它是完全意義上的關境。由於瑞士不是歐盟(EU)關稅同盟的成員,從萊茵河畔魏爾進入巴塞爾的貨物即離開歐盟關稅區,進入一個擁有自己的稅則、自己的增值稅以及自己的禁止和限制規則的獨立關稅區。這一關係以瑞士與歐洲經濟共同體於1972年7月22日簽訂、自1973年1月1日起生效的《自由貿易協定》為基礎。該協定取消了原產於任何一方的工業產品的關稅,但基本將農產品排除在其適用範圍之外,並允許各方對第三國保留各自的對外稅則。1

由於各方保留各自的對外稅則,自由貿易區需要原產地規則。只有在瑞士或歐盟經過充分加工的貨物才有資格享受免稅待遇,出口商須通過發票聲明或流動證書予以證明。相關規則在《泛歐—地中海優惠原產地規則區域公約》中加以協調,經過渡期後,其修訂規則自2025年起在瑞士與歐盟之間適用。對於巴塞爾的製藥和化工集團而言,其產品在生產過程中多次跨越邊境,原產地計算可能變得十分複雜。因此,貨運代理商和企業內部的海關部門在原產地管理上投入了大量精力,原產地管理本身已成為一個專門領域。2

2024年1月1日發生了一項重大變化:瑞士單方面取消了所有工業產品的關稅,無論其原產地為何。議會已於2021年通過了對《海關稅則法》的必要修訂,理由是這些關稅帶來的收入很少,卻給必須證明優惠原產地的進口商造成了可觀的行政成本。自此以後,來自中國的汽車零件、來自孟加拉國的紡織品和來自德國的機器均可免關稅進入瑞士,而農產品仍受到可能非常高的關稅保護。這項改革並未影響進口增值稅,幾乎所有進口貨物仍須在邊境繳納進口增值稅。3

取消工業關稅簡化了對瑞士的進口,但並未消除關境。瑞士出口商的貨物要在歐盟以及與瑞士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眾多國家享受免稅待遇,仍需提供原產地證明。為了增值稅、統計以及執行非關稅立法,進口申報仍然必要。對於美國,邊境也依然重要:自2025年起,美國對瑞士貨物徵收的關稅成為一個重大政治問題,使原產地和價值的正確申報成為對該地區出口商具有相當商業分量的問題。這一爭端的細節及其解決不在本章討論範圍之內。4

註釋

  1. 瑞士聯邦與歐洲經濟共同體1972年7月22日協定(SR 0.632.401),自1973年1月1日起生效。有待核實。 ↩
  2. 《泛歐—地中海優惠原產地規則區域公約》(PEM公約)及其修訂規則,根據聯合委員會的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在瑞士與歐盟的關係中適用;參見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FOCBS)關於原產地的資訊。現狀有待核實。 ↩
  3. 議會於2021年10月1日通過的對1986年10月9日《海關稅則法》(CTA/ZTG,SR 632.10)的修訂;取消工業關稅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待核實。 ↩
  4. 關於美國於2025年宣佈對瑞士貨物徵收的關稅及隨後的談判,參見聯邦委員會的通報以及瑞士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的出版物。現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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