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法國的通勤者的徵稅:1983年協議
1966年9月9日簽訂的法瑞雙重徵稅協定遵循在就業地國徵稅的一般原則。對於跨境通勤者,該協定援引專門協議加以規定。對巴塞爾具有意義的協議,是瑞士聯邦委員會與法國政府於1983年4月11日締結的關於跨境通勤者勞動報酬徵稅的協議。1該協議適用於居住在法國、受僱於八個參與州之一的跨境通勤者,其中包括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鄉村州。日內瓦州不是該協議的締約方,而是採用自己的模式:日內瓦對法國通勤者按源泉徵稅,並向相鄰的法國省份支付補償款。2
根據1983年協議,跨境通勤者的工資僅在居住地國法國納稅。此處所稱跨境通勤者,是指居住在法國、在參與州之一工作、並且原則上每天返回居住地的人。僱員必須持有法國稅務機關簽發的居住證明,由瑞士僱主保存,作為無需繳納瑞士源泉稅的證明。3作為放棄徵稅權的交換,瑞士獲得財政補償。法國向參與州支付相當於相關跨境通勤者年度勞動報酬總額4.5%的款項。各州可將其中一部分與所轄市鎮分享。4
這一補償模式在一個重要方面不同於德國的解決方案。根據瑞德協定,瑞士通過僱主代扣的源泉稅直接收取其4.5%的份額。而根據法瑞協議,由法國徵收全部稅款,然後將補償款轉付給各州,這使各州處於法國國家債權人的地位。各州依賴法國提供的通勤者人數及其工資數據。圍繞這些數據準確性的爭議時有發生,這也解釋了為何較新的安排規定了工資資訊的自動交換。
1983年協議對跨境通勤者的定義中,包含對僱員未返回住所天數的容忍度。根據兩國的行政實踐,如果因工作原因未返回的天數一年內不超過45天,通勤者即保留其身份。5這一門檻因此不同於德國協定的60天規則,這種差異對員工需要出差的僱主而言頗為重要。一家巴塞爾僱主若安排來自阿爾薩斯和巴登的通勤者進行相同的商務出差,可能會發現法國通勤者比其德國同事更早喪失跨境通勤者身份。
註釋
- 1983年4月11日瑞士聯邦委員會(代表伯爾尼州、索洛圖恩州、巴塞爾城市州、巴塞爾鄉村州、沃州、瓦萊州、納沙泰爾州和汝拉州)與法蘭西共和國政府關於跨境通勤者勞動報酬徵稅的協議(SR編號待核實)。另見1966年9月9日瑞士與法國關於避免對所得和財產雙重徵稅的協定(SR 0.672.934.91)第17條第4款。出處待核實。 ↩
- 關於日內瓦模式——其依據是1973年1月29日瑞士聯邦委員會(代表日內瓦共和國暨州)與法國政府關於在日內瓦就業的法國跨境通勤者財政補償的協議(向安省和上薩瓦省支付工資總額3.5%的補償)——參見州政府的相關出版物。待核實。 ↩
- 1983年4月11日法瑞協議第1條和第2條及相關行政指引,特別是跨境通勤者居住證明(2041-AS表格)。表格編號待核實。 ↩
- 1983年4月11日法瑞協議第3條關於勞動報酬總額4.5%補償的規定。關於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鄉村州收到的金額,參見州財務報表。數據待核實。 ↩
- 關於1983年法瑞協議下45天未返回容忍度,參見法國公共財政總局(Direction générale des finances publiques)與瑞士聯邦稅務局(FTA)之間的換文及其行政指引。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