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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進口、海關與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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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運往展會的藝術品和其他貨物必須通關。由於巴塞爾藝術展的大多數參展商來自瑞士境外,其作品的海關待遇是一個核心的實際問題。瑞士海關法允許為在展會上展出而暫時進口貨物,無需繳納進口關稅和增值稅,前提是在允許的期限內復運出境。《海關法》(ZG)規定的暫時使用海關制度,以及以1961年《關於貨物暫準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和1990年《伊斯坦布爾公約》為基礎的國際ATA單證冊制度,構成了這方面的框架。ATA單證冊允許貨物憑一份由簽發該單證冊的商會擔保的單一文件,暫時進口到公約締約國。1

當展會上展出的作品出售給將其留在瑞士的買家時,暫時進口必須轉為最終進口,並按進口價值繳納增值稅。瑞士對藝術品不徵收關稅,因此主要稅費是按標準稅率徵收的進口增值稅,該稅率自2024年起為8.1%。如果作品復運出境至買家所在國,瑞士當局不徵稅,由買家在目的國繳納進口稅。因此,展會主辦方及其報關代理人在展覽場地設立現場海關服務,為參展商辦理相關手續。對於出售給歐盟(EU)買家的作品,適用稅率取決於各成員國,其中若干成員國對藝術品進口適用優惠稅率。2

瑞士藝術品銷售的增值稅處理包括針對藝術品、收藏品和古董的差額徵稅制度。根據該制度,經銷商如在購入作品時無法抵扣進項稅,可按購入價與售價之間的差額計算稅款。該制度避免了對輾轉多手的作品重複徵稅。為藝術家代銷作品或作為收藏家代理人的畫廊,必須分析其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因為這決定了增值稅的處理方式。這些問題雖屬技術性問題,卻可能決定一筆價值數百萬的交易的經濟效益。3

註釋

  1. 關於《海關法》(ZG,SR 631.0)第9條和第58條規定的暫時使用(vorübergehende Verwendung)海關程序,以及《關於貨物暫準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布魯塞爾,1961年)和《暫準進口公約》(伊斯坦布爾,1990年)項下的ATA單證冊,參見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和瑞士各商會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2. 關於瑞士對藝術品不徵收關稅、自2024年1月1日起8.1%的標準增值稅稅率(《增值稅法》(MWSTG,SR 641.20)第25條),以及根據經第(EU) 2022/542號指令修訂的第2006/112/EC號指令歐盟成員國對藝術品進口適用的優惠稅率,參見相關立法。稅率有待核實。↩
  3. 關於《增值稅法》(MWSTG)第24a條規定的藝術品、收藏品和古董差額徵稅,以及《增值稅法》第20條規定的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的區別,參見聯邦稅務局(FTA)的出版物(關於藝術品的MWST-Branchen-Info)以及增值稅文獻。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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