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免稅倉庫法律改革
瑞士聯邦審計署在2014年發佈的一份報告中審查了海關自由倉庫。報告發現,其中存放的貨物價值大幅增長,海關當局往往不知道這些貨物歸誰所有,而且有些貨物已存放了非常長的時間。報告建議調整法律框架。聯邦委員會的回應是修訂《海關法》和《海關條例》,相關修訂自2016年起分階段生效。其核心內容是要求倉庫經營者對所存貨物建立庫存清單。對於敏感貨物,清單必須載明寄存人、貨物的性質、數量和價值,以及在已知情況下享有處分權的人。1
此次改革還限制了某些擬出口貨物在未辦理清關手續的情況下可留存於海關倉儲的期限,並使當局能夠更好地查閱相關記錄。藝術品、文化財產、貴金屬及類似貴重貨物被視為敏感貨物,適用更嚴格的文件記錄規則。《文化財產轉讓法》(CPTA)早已規定,就該法而言,將文化財產存放於海關倉庫即視為進口。因此,一件被帶入瑞士自由港的作品,即使在稅務意義上並未進入關境,也須遵守有關文化財產的進口規則。2
改革以來,瑞士各自由港在維護自身聲譽時強調,其庫存清單義務超過了其他國家同類設施的要求。盧森堡、新加坡、摩納哥和美國的自由港及藝術品存儲設施在爭奪同一批客戶,而歐盟(EU)已將自由港經營者納入其反洗錢制度。對瑞士而言,競爭上的問題在於透明度能否成為賣點。2009年之後銀行業的經驗表明,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尋求合法存儲的客戶對招致監管懷疑的設施興趣不大。3
註釋
- 瑞士聯邦審計署,關於海關自由倉庫的審計報告(2014年);《海關法》(SR 631.0)和《海關條例》(SR 631.01)中關於海關自由倉庫和開放式海關倉庫庫存清單義務的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日期和細節有待核實。 ↩
- 關於在海關倉儲中將藝術品和文化財產作為敏感貨物處理、擬出口貨物的期限,以及關於海關倉庫存放的《文化財產轉讓法》第19條(CPTA,SR 444.1),參見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和聯邦文化局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 關於盧森堡、新加坡、摩納哥和美國自由港之間的國際競爭以及歐盟的監管應對,參見前文所引的 TAX3 研究(2018年)以及有關藝術品存儲的專業文獻。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