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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銀行的時代

十九世紀下半葉,在由家族擁有、以合夥人資本提供資金的私人銀行之外,出現了一種新型機構:股份制銀行,即一種資本被劃分為股份、由眾多投資者持有,並由領取薪酬的職業經理人管理的公司。股份制銀行能夠籌集任何家族都無法提供的規模的資本,吸收公眾存款,向大型企業放貸,並承銷鐵路、工業企業和國家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其模式是1852年由Pereire兄弟創立的法國Crédit Mobilier,該行通過發行自身證券為鐵路和工業提供融資。1

在瑞士,股份制銀行出現於1850年代和1860年代。如前一章所述,Schweizerische Kreditanstalt於1856年由Alfred Escher在蘇黎世創立。隨後,日內瓦、巴塞爾、聖加侖、溫特圖爾等城市也相繼成立了其他銀行。它們發展成為瑞士的全能銀行模式,即由單一機構兼營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交易以及後來的財富管理業務。二十世紀的瑞士大銀行,其中包括瑞士銀行公司(Swiss Bank Corporation)、瑞士聯合銀行(Union Bank of Switzerland)和Credit Suisse,都是從這些十九世紀創立的機構發展而來的。

本章考察工業時代的巴塞爾銀行:後來成為瑞士銀行公司的Basler Bankverein;為工業和對外貿易提供融資、並在二十世紀的危機中倒閉的Basler Handelsbank;兩個半州的州立銀行;以及與新機構並存、延續自身傳統的私人銀行。本章還考察1930年代的銀行危機和1934年的《銀行法》,該法確立了瑞士銀行監管的框架以及對銀行保密的刑法保護。

註釋

  1. 關於Émile和Isaac Pereire的Crédit Mobilier(1852年)作為股份制投資銀行的典範,參見十九世紀銀行史的標準文獻。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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