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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反洗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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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法》(AMLA)於1997年通過,自1998年4月1日起生效,確立了預防洗錢的行政法框架。該法適用於金融中介機構,這一術語涵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資組合管理人。它還涵蓋以職業方式接受或保管他人資產、或協助投資或轉移此類資產的人士。後一類別即所謂的準銀行業,包括受託人、在2020年之前無需持牌的獨立資產管理人、匯款機構、貨幣兌換所和放貸業務,以及在其法律執業之外擔任金融中介的律師和公證人。1

該法對金融中介機構規定了一系列義務。它們必須根據具有證明力的文件核實其合同相對方的身份。它們必須按照具體情況所要求的審慎程度,確認資產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即最終控制該資產或從中受益的自然人。如果某項交易或業務關係顯得異常,或存在洗錢或恐怖融資的跡象,它們必須查明其經濟背景和目的。它們必須記錄其查明情況,並將記錄保存十年。最後,它們必須採取預防洗錢所需的組織措施,包括培訓和內部控制。2

金融中介機構可能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一業務關係所涉資產與洗錢、上游犯罪、犯罪組織或恐怖融資有關。在此情況下,它必須立即向隸屬於聯邦警察局的瑞士洗錢舉報辦公室(MROS)報告。報告後,中介機構必須在有限期間內繼續執行客戶指令,在此期間 MROS 對報告進行分析,並決定是否將其轉交檢察機關。如果檢察機關下令凍結,資產即被封存。中介機構不得將報告一事告知客戶或第三方。3

自該法生效以來,向 MROS 提交的報告數量大幅增長。最初幾年,每年提交的報告只有數百份;而到了21世紀20年代,每年的報告數量超過一萬份,其中大多數來自銀行。4這一增長反映了義務的擴展、金融中介機構日益增強的敏感度以及監管機關的壓力。它也引發了一些問題:MROS 和檢察機關是否有能力處理這些報告,以及中介機構為自我保護而進行的防禦性報告究竟有多大用處。

註釋

  1. 1997年10月10日《關於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的聯邦法》(《反洗錢法》,AMLA,SR 955.0),自1998年4月1日起生效;適用範圍(第2條),準銀行業的金融中介機構(第2條第3款)。有待核實。↩
  2. 關於 AMLA 規定的盡職調查義務(核實合同相對方身份,第3條;確認受益所有人,第4條;特別查明義務,第6條;記錄義務,第7條;組織措施,第8條),參見 SR 955.0。有待核實。↩
  3. 關於向 MROS 報告的義務(AMLA 第9條)、客戶指令的執行和資產凍結(經2023年修訂的 AMLA 第9a條和第10條)以及禁止告知(AMLA 第10a條),參見 SR 955.0。有待核實。↩
  4. 關於 MROS 收到的可疑活動報告數量(21世紀20年代每年超過一萬份),參見 MROS 年度報告。數據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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