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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修正案》與塑料廢物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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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約自誕生之初便受到非洲國家和環保組織的批評,認為它只是規範廢物貿易,而非禁止這種貿易。非洲統一組織於1991年以《巴馬科公約》作出回應,全面禁止危險廢物進口至非洲。在巴塞爾體系內部,這場辯論促使第三次締約方大會於1995年通過了所謂的《禁運修正案》。該修正案在公約中增設了新的第4A條和新的附件七,禁止附件七所列國家,即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歐盟(EU)及列支敦士登,向所有其他國家出口用於最終處置和回收的危險廢物。1

《禁運修正案》歷經近四分之一個世紀才得以生效。關於所需批准數量的爭議取決於對公約第17條第5款的解釋,直到2011年才由在卡塔赫納舉行的第十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一項決定加以解決。在克羅地亞交存了必要的批准書之後,該修正案最終於2019年12月5日生效。瑞士和歐盟成員國此前已在其國內法中落實了修正案的實質內容,歐盟是通過其《廢物運輸條例》實現的。《禁運修正案》的實際意義在於規範報廢船舶、電子廢料以及其他雖含有危險成分、卻可能被說成回收用材料的廢物的貿易。2

2019年,公約轉向了一個已成為全球廢物問題象徵的議題:塑料。多年來,工業化國家以回收利用為名,向中國和其他亞洲國家出口了大量混雜和受汙染的塑料廢物。當中國自2018年起限制此類進口後,廢物流轉向了馬來西亞、越南、印度尼西亞、泰國和土耳其,其中大部分被焚燒或傾倒。根據挪威的提議,2019年5月在日內瓦召開的第十四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對附件二、八和九的修正,將大多數塑料廢物納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只有擬進行環境無害化回收的潔淨、經分揀的塑料仍無需適用該程序。上述修正於2021年1月1日生效。3

另一組修正涉及電子廢物。2022年召開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對附件二、八和九的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將電子電氣廢物,無論是否具有危險性,均納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其目的是堵塞一個漏洞:大量廢棄電子產品曾藉此以二手商品或非危險廢料的名義出口。這些修正能否實現其目的,取決於港口和邊境的執法,而執法恰恰仍是該體系最薄弱的環節。4

註釋

  1. 關於1991年《巴馬科公約》以及1995年第三次締約方大會第III/1號決定通過的《禁運修正案》(新的第4A條和附件七),參見 Kummer,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1995,以及《巴塞爾公約》秘書處的文件。有待核實。 ↩
  2. 關於第17條第5款的爭議、卡塔赫納第十次締約方大會(2011年)第BC-10/3號決定、《禁運修正案》於2019年12月5日生效以及歐盟通過《廢物運輸條例》加以實施,參見《巴塞爾公約》秘書處的文件以及第1013/2006號條例(EC),該條例現已被第2024/1157號條例(EU)取代。現狀有待核實。 ↩
  3. 關於中國自2018年起的進口限制、塑料廢物流向東南亞的轉移、挪威的提議以及第十四次締約方大會(日內瓦,2019年)修正附件二、八和九(新增條目 Y48、A3210 和 B3011)並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BC-14/12號決定,參見《巴塞爾公約》秘書處的文件。有待核實。 ↩
  4. 關於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2022年)第BC-15/18號決定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電子電氣廢物修正,參見《巴塞爾公約》秘書處的文件。現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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