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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30年代的銀行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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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蕭條對瑞士銀行造成了沉重打擊。停付協議凍結了它們在德國的資產,世界貿易的崩潰減少了其工業客戶的業務,外幣貶值則降低了其境外資產的價值。此外,憂心忡忡的客戶提取存款,使其流動性承受壓力。1930年至1935年間,多家瑞士銀行倒閉或不得不接受救助。1大型合作制銀行Schweizerische Volksbank於1933年不得不由聯邦出手救助,聯邦為其認購了新資本。日內瓦的Banque d'Escompte Suisse於1934年倒閉。其他銀行則進行了合併或縮減了業務。

這場危機催生了瑞士首部聯邦銀行業監管法規。1930年代之前,銀行僅受《瑞士債務法》(CO)的一般規則以及州關於儲蓄銀行和州立銀行的立法規範。1934年11月8日《聯邦銀行和儲蓄銀行法》,即《銀行法》(BankA),引入了由一個新機構——聯邦銀行委員會——對所有銀行實施的聯邦監管,該委員會於1935年開始運作。該法要求銀行取得許可證,保持充足的資本和流動性,公佈賬目,並接受經認可的審計公司的外部審計。2

依靠外部審計師代表監管機構對銀行進行檢查的瑞士監管模式,是該體系的一個特色。聯邦銀行委員會是一個小型機構,自身不對銀行進行檢查,而是依賴由銀行付費的審計公司所出具的報告。這一雙重監管體系一直沿用至二十一世紀,因其潛在的利益衝突和有限的有效性而受到批評。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以及2009年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成立之後,該體系得到改革,在保留審計公司作用的同時增強了監管機構自身的監管能力。3

註釋

  1. 關於1930年代的瑞士銀行危機,包括對Schweizerische Volksbank的救助(1933年)以及日內瓦Banque d'Escompte Suisse的倒閉(1934年),參見瑞士銀行史文獻。待核實。 ↩
  2. 1934年11月8日《聯邦銀行和儲蓄銀行法》(《銀行法》,SR 952.0),自1935年3月1日起施行;設立聯邦銀行委員會(EBK),該委員會於2009年併入FINMA。待核實。 ↩
  3. 關於瑞士的雙重監管體系(監管機構和經認可的審計公司)及其在2009年FINMA成立後的改革,參見FINMA的出版物和有關瑞士金融監管的文獻。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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