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委員會與全球標準的語言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由十國集團各中央銀行行長於1974年底創立,自其最早的文件起便以英語發佈其標準。1975年的《巴塞爾協定》、1988年的《資本協議》、2004年的《巴塞爾協議II》以及2010年至2017年間發佈、統稱為《巴塞爾協議III》的改革,都由成員來自眾多司法管轄區的工作組以英語起草。Charles Goodhart 關於該委員會早年曆史的著作表明,成員們對這些文本的措辭進行了細緻的談判,因為標準的語言決定了其日後轉化為國內法的方式。1
由於巴塞爾標準以英語起草,它們將英美銀行監管的概念詞彙帶入了各成員司法管轄區的國內法。Common Equity Tier 1(普通股一級資本)、leverage ratio(槓桿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流動性覆蓋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淨穩定資金比率)和 output floor(產出下限)等術語,以外來詞或技術譯名的形式進入了歐洲大陸的各種語言。在德語區的監管實踐中,Leverage Ratio 和 Output Floor 等術語常常不經翻譯直接使用,而官方法律文本則使用德語對應詞。巴塞爾標準本身不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它們是一種軟法,只有在各國立法者和監管機構予以採納後才具有約束力。2
在瑞士,巴塞爾標準主要通過聯邦委員會的《資本充足率條例》(ERV)和《流動性條例》(LiqV),以及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條例和通函加以轉化。這些文本以德文、法文和意大利文發佈,這些版本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瑞士當局要把最初以英語表述的概念翻譯成各官方語言。一家瑞士銀行適用條例的德文或法文文本,而其風險管理人員和集團報告仍使用巴塞爾框架的英文術語。F編已介紹了最終版《巴塞爾協議III》一攬子方案如何於2025年1月1日在瑞士生效。這一轉化背後的語言過程,是英語塑造瑞士法律方式的一個不顯眼卻重要的例子。3
翻譯從來都不是中立的。當條例的德文文本表達一個英文概念時,必須在直譯、意譯和使用英文術語之間作出選擇。每一種選擇都可能影響解釋。法院和 FINMA 按照瑞士的解釋方法解釋瑞士文本,這些方法兼顧所有官方語言的措辭以及條文的目的。當某一條文轉化一項國際標準時,該標準的英文原文便成為一種解釋輔助,儘管它本身並非瑞士法律。因此,就資本和流動性問題為銀行提供諮詢的律師需要同時處理三到四個語言版本:英文的巴塞爾標準,以及德文、法文、有時還有意大利文的瑞士條例。4
註釋
- Charles Goodhart,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 History of the Early Years 1974–1997,劍橋,2011年。關於歷次標準,參見本書F編第三章。有待核實。 ↩
- 關於巴塞爾標準作為軟法的性質,參見 Chris Brummer, Soft Law and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第2版,劍橋,2015年,以及本書F編第三章。有待核實。 ↩
- 《資本充足率條例》(ERV,SR 952.03)和《流動性條例》(LiqV,SR 952.06),經為最終版《巴塞爾協議III》標準修訂,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以及相關的 FINMA 條例。參見本書F編第三章和E編。現狀有待核實。 ↩
- 關於多語聯邦立法的解釋,參見《聯邦公佈法》(PublG,SR 170.512)第14條第1款,以及聯邦最高法院關於三種官方語言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的判例。關於將國際標準用作解釋輔助,參見有關瑞士金融市場法的文獻。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