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品牌的巴塞爾委員會
在所有“巴塞爾”品牌中,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最具影響力。它的協議使這座城市的名字在金融詞彙中佔據了永久的位置。銀行家、監管者和學生談起“巴塞爾I”、“巴塞爾II”和“巴塞爾III”,就像談論利率或資產負債表一樣自然。業界將2017年的最終改革稱為“巴塞爾IV”,儘管委員會本身將其視為巴塞爾III的完成。諮詢公司出售“巴塞爾”實施項目,軟件供應商提供“巴塞爾”計算引擎,大學開設“巴塞爾監管”課程。這個名字已經變成了一個普通名詞。1
這一品牌的範圍不限於資本要求。《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巴塞爾核心原則)於1997年首次發佈,並於2006年、2012年和2024年修訂,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在其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SAP)中評估各國監管體系的基準。1988年12月關於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銀行系統的《巴塞爾原則聲明》是最早涉及洗錢問題的國際文件之一,發佈時間早於1989年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成立。委員會關於客戶盡職調查以及洗錢相關風險穩健管理的指引延續了這一脈絡。在每一種情形中,這座城市的名字都與各國當局所適用的標準聯繫在一起。2
這一品牌還得益於國際清算銀行(BIS)對“巴塞爾進程”一詞的使用。國際清算銀行用這一術語描述其託管和支持致力於金融穩定的各委員會和協會的角色,為它們提供秘書處、會議設施和分析支持。巴塞爾進程彙集了巴塞爾委員會、支付與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CPMI)、全球金融體系委員會(CGFS)、市場委員會、歐文·費雪委員會、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和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IADI)。F編第四章已介紹過這些機構以及傳播其標準的金融穩定學院。“巴塞爾進程”這一說法本身就把一個地點變成了一種國際合作的方法。3
註釋
- 關於以“巴塞爾IV”通俗指稱2017年12月巴塞爾III的最終完成(Basel III: Finalising post-crisis reforms),而委員會本身並不使用這一說法,見F編第二章及委員會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1997年,2006年、2012年和2024年修訂);Prevention of criminal use of the banking system for the purpose of money-laundering,1988年12月;Customer due diligence for banks,2001年;Sound management of risks related to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2014年及其後的修訂。修訂日期有待核實。 ↩
- 關於國際清算銀行所描述的“巴塞爾進程”,包括國際清算銀行託管的各委員會(BCBS、CPMI、CGFS、市場委員會、歐文·費雪委員會)及其託管的各協會(FSB、IAIS、IADI),見國際清算銀行年報及F編第四章。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