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替代方案:《伯爾尼金融服務協定》
由於歐盟並未提供全面的解決方案,瑞士一直在尋求與其他夥伴達成雙邊安排。其中最重要的是2023年12月21日與英國簽署的《伯爾尼金融服務協定》(BFSA),E部分第二章和I部分第二章已對此作了描述。該協定以結果互認為基礎,在若干界定的領域內給予跨境准入,包括向高淨值個人和專業客戶提供的服務、投資服務、資產管理和保險。1該協定在雙方批准後生效。瑞士和英國公司對該協定的實際運用情況,將表明以結果為基礎的互認能否成為其他關係的範本。2
歐盟對這種模式興趣不大。其等效性制度仍是單方面的,且僅限於選定的領域,因此英國的做法並不能提供進入歐盟市場的直接途徑。對於巴塞爾而言,由於各銀行的大多數外國客戶居住在德國和法國,與英國的協定直接意義有限,儘管它加強了瑞士在資產管理以及面向英國和國際客戶的財富管理方面的地位。3由此得出的戰略啟示是,瑞士的金融外交必須多軌並行:通過該一攬子協議確保與歐盟關係的穩定,與第三國談判互認安排,並在准入不可或缺的情況下在歐盟境內設立子公司。
註釋
- 《瑞士聯邦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關於金融服務互認的協定》(《伯爾尼金融服務協定》),2023年12月21日簽署;參見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和英國財政部(HM Treasury)的出版物。生效情況有待核實。 ↩
- 關於BFSA的生效(據報道為2026年1月1日)及其適用的初步經驗,參見SIF和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出版物。現狀有待核實。 ↩
- 關於BFSA對巴塞爾各銀行跨境客戶群(主要由德國和法國居民構成)的有限意義,參見E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的討論。交叉引用。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