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道路:雙邊協定一攬子I與II
1992年之後,聯邦委員會選擇通過行業協定來確保市場準入。第一個一攬子協定,即“第一批雙邊協定”,於1999年6月21日簽署,包括七項協定:人員自由流動、技術性貿易壁壘、公共採購、農業、陸路運輸、航空運輸和科研。這些協定於2000年5月21日以約三分之二的選票獲得瑞士人民批准,並於2002年6月1日生效。1《人員自由流動協定》在數年間分階段實施,並通過一系列議定書逐步擴展至新成員國,每一項議定書均在全民公投中獲得批准。
第二個一攬子協定,即“第二批雙邊協定”,於2004年10月26日簽署。它涵蓋了市場準入以外的合作領域:加入申根和都柏林體系、儲蓄收入徵稅、打擊欺詐、農產品加工品、環境、統計、MEDIA計劃、避免對退休歐盟官員雙重徵稅以及教育。2儲蓄稅協定屬於瑞士銀行保密制度歷史的一部分。它對支付給歐盟居民的利息引入了預扣稅,並提供自願披露的選擇,後於2015年被一項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協定所取代,其後果已在E編第四章中論述。3
雙邊路徑從未被設想為最終解決方案。它是一種務實的方法,旨在不加入歐盟機構的情況下確保最重要的經濟利益。其優勢在於選擇性,因為每一項協定都可以按其自身條件談判和批准;也在於其民主正當性,因為重大步驟均經全民公投確認。其弱點則在於其靜態性質以及缺乏爭端解決機制,這使得雙方關係依賴於雙方的善意以及週期性的政治交易。4
註釋
- 1999年6月21日瑞士與歐洲共同體之間的行業協定(第一批雙邊協定),於2000年5月21日的公投中以約67%的贊成票獲得批准,自2002年6月1日起生效;例如《人員自由流動協定》(SR 0.142.112.681)和《合格評定相互承認協定》(SR 0.946.526.81)。有待核實。 ↩
- 2004年10月26日簽署的第二批雙邊協定,包括《申根聯繫協定》(SR 0.362.31)、《都柏林聯繫協定》(SR 0.142.392.68)以及《儲蓄收入徵稅協定》(後被2015年的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EOI)協定取代)。有待核實。 ↩
- 2015年5月27日《儲蓄收入徵稅協定》修訂議定書,自2017年1月1日起將其轉變為一項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EOI)協定;參見E編第四章。交叉引用;有待核實。 ↩
- 關於雙邊路徑的優勢與弱點,參見聯邦委員會關於瑞士歐洲政策評估的報告(Bericht zur Europapolitik,2006年)以及此後為回應議會議案而發佈的報告。有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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