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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S三公約

《巴塞爾公約》並非孤立存在。另有兩項條約涉及危險化學品。1998年《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自2004年起生效,要求所列化學品的出口商取得進口國的同意。2001年《關於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同樣自2004年起生效,要求締約方消除或限制最危險的長效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這些條約與《巴塞爾公約》一起,對危險物質從生產、貿易到處置的整個生命週期加以規範。1

自2012年前後起,這三項公約共用一個聯合秘書處,即所謂的 BRS 秘書處(巴塞爾、鹿特丹和斯德哥爾摩公約秘書處),辦公地點設在日內瓦,鹿特丹公約的部分工作則設在羅馬的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三項公約的締約方大會接連舉行,即所謂的“三會連開”(Triple COP),這一做法始於2013年。這一安排源於21世紀00年代後期啟動的所謂協同增效進程,旨在降低成本、加強協調。聯合秘書處鞏固了日內瓦作為國際環境治理中心的地位。對巴塞爾而言,這進一步證實了這座城市的名字已成為一個在日內瓦和其他地方使用的標籤,而在城市本身卻沒有任何機構依託。2

註釋

  1. 關於1998年9月10日的《鹿特丹公約》(2004年2月24日生效)和2001年5月22日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5月17日生效),參見公約文本以及聯合秘書處的文件。日期有待核實。 ↩
  2. 關於巴塞爾、鹿特丹和斯德哥爾摩公約之間的協同增效進程、BRS 聯合秘書處(日內瓦和羅馬)以及自2013年以來締約方大會的聯合會議,參見三個締約方大會通過的關於協同增效的決定以及 BRS 秘書處的文件。日期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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