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艮第戰爭與對彼得·馮·哈根巴赫的審判
十五世紀下半葉,上萊茵地區為勃艮第公爵“大膽的”查理(Charles the Bold)的野心所主導。勃艮第公爵統治著一個從低地國家延伸至弗朗什-孔泰的複合型國家,併力圖通過取得兩者之間的領土——洛林和阿爾薩斯——將其北部和南部領地連為一體。1469年,急需用錢的哈布斯堡家族奧地利公爵西吉斯蒙德通過《聖奧梅爾條約》,以五萬古爾登的價格將其在阿爾薩斯和布賴斯高的領地抵押給“大膽的”查理。1負債累累的諸侯再一次以抵押的方式轉讓了統治權,而這一次的受讓方是一個兵臨巴塞爾城下的外國勢力。
查理任命阿爾薩斯騎士彼得·馮·哈根巴赫(Peter von Hagenbach)為抵押領地的執政官。此人統治嚴苛,增加賦稅,干預上萊茵各城市的貿易,並威脅其自治。上萊茵各城市——巴塞爾、斯特拉斯堡、科爾馬和塞萊斯塔——與瑞士邦聯各邦以及西吉斯蒙德公爵結成同盟,即“下聯盟”;1474年,西吉斯蒙德公爵以各城市預付的資金償還了抵押款項,收回了其領地。2以借來的錢贖回抵押物,而這筆錢又由畏懼受押人的各城市提供,這是十五世紀政治中一種典型的操作;在那個時代,金融與戰爭緊密交織。
1474年,哈根巴赫在布賴薩赫的一次起義中被捕,並在一個由同盟各城市和奧地利領地的法官組成的法庭上受審。他被指控在其執政期間犯有謀殺、強姦、偽證及其他罪行。他辯稱自己是奉其主君勃艮第公爵之命行事。法庭駁回了這一抗辯,判其有罪,並於1474年5月將其處決。3國際法史學者將哈根巴赫審判稱為最早的國際戰爭罪審判之一:來自多個司法轄區的法官審判了一名外國勢力的官員對平民所犯的罪行,並駁回了上級命令的抗辯。巴塞爾向該法庭派出了法官,因而參與了一個被國際刑法史視為二十世紀各國際法庭先例的事件。
布賴薩赫法官所適用的原則——對平民犯下罪行的官員不能以援引上級命令為自己開脫——在五個世紀之後成為國際刑法的基石。這一原則在1945年和1946年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和判決中得到確認,並被編入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的規約,以及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瑞士於2001年批准了該規約。4自2011年起,《瑞士刑法典》載有關於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的規定。當犯罪嫌疑人身處瑞士時,瑞士檢察官可以對在境外犯下的此類罪行提起追訴。5
這些規則與一個金融中心的實務直接相關。與國際罪行、外國官員腐敗或武裝衝突融資有關的資產,可能存放於瑞士銀行或通過瑞士架構持有。對這些資產的識別、凍結和沒收,需要銀行、檢察官和外國當局的合作。瑞士所適用的制裁制度、反洗錢規則以及返還政治公眾人物非法資產的程序(E部分將予以探討),構成了一套法律體系,其目的在於防止瑞士金融中心成為哈根巴赫所受審的那類暴行所得的避難所。巴塞爾治理研究所(Basel Institute on Governance)是2003年在巴塞爾成立的獨立非營利組織,專注於資產追回和反腐敗工作。其下設的國際資產追回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Asset Recovery)就被盜資產的追查和追回為各國提供諮詢。6F部分將再次論及該機構。
隨後的勃艮第戰爭從1474年持續至1477年,以“大膽的”查理的戰敗和死亡告終。1476年,邦聯各邦在格朗松和穆爾滕擊敗了他;1477年1月,他在南錫與洛林公爵及其瑞士盟軍作戰時陣亡。勃艮第國家隨之瓦解,其北部領土通過勃艮第的瑪麗與未來的皇帝馬克西米利安的婚姻歸於哈布斯堡家族。邦聯各邦在勃艮第軍營中繳獲了大量戰利品,即所謂的Burgunderbeute(勃艮第戰利品):掛毯、珠寶、武器、銀器和金器。這些戰利品的一部分,其中包括掛毯,至今保存在巴塞爾歷史博物館和瑞士其他博物館中。7
勃艮第戰爭具有一個金融層面,它在此後三個世紀中塑造了瑞士經濟。邦聯各邦的勝利確立了其作為歐洲最佳步兵的聲譽。歐洲各國君主,尤其是法國國王,競相爭取他們的服務。由各州通過與外國勢力簽訂協議組織的瑞士僱傭兵招募,成為邦聯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外國勢力向各州和有影響力的個人支付年金,並向僱傭兵支付軍餉。這些款項為國家帶來了可觀的資金。C部分將探討僱傭兵行業如何促進了瑞士各州的資本積累和瑞士精英階層的形成,以及由此產生的一部分財富後來如何被投資於銀行業。
註釋
- 關於奧地利公爵西吉斯蒙德將上萊茵領地抵押給“大膽的”查理的《聖奧梅爾條約》(1469年),參見《瑞士歷史辭典》(HLS),詞條“Burgunderkriege”。金額有待核實。 ↩
- 關於1474年巴塞爾、斯特拉斯堡、科爾馬、塞萊斯塔及其他城市之間結成的下聯盟(Niedere Vereinigung)、其與邦聯各邦及西吉斯蒙德公爵的同盟以及抵押的贖回,參見HLS,詞條“Niedere Vereinigung”和“Burgunderkriege”。有待核實。 ↩
- 關於彼得·馮·哈根巴赫在布賴薩赫(1474年5月)於由同盟各城市和領地法官組成的法庭受審,以及國際刑法文獻將其作為駁回上級命令抗辯的早期先例的討論,參見HLS,詞條“Hagenbach, Peter von”;以及有關國際刑法史的文獻。有待核實。 ↩
- 1998年7月17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SR 0.312.1),瑞士於2001年10月12日批准;關於上級命令的第33條。關於《紐倫堡憲章》(第8條),參見國際刑法的標準文獻。有待核實。 ↩
- 《瑞士刑法典》(SR 311.0)第264條及以下各條,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以及關於境外犯罪管轄權的第264m條。有待核實。 ↩
- 關於巴塞爾治理研究所(Basel Institute on Governance,成立於2003年,巴塞爾大學附屬研究所)及其國際資產追回中心(ICAR,設立於2006年),參見www.baselgovernance.org。日期有待核實。 ↩
- 關於Burgunderbeute(勃艮第戰利品)及其在瑞士各博物館(包括巴塞爾歷史博物館)的保存情況,參見HLS,詞條“Burgunderbeute”。有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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