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職業養老保險法》與第二支柱的架構
《聯邦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障法》(德文簡稱BVG,法文簡稱LPP)於1982年6月25日通過,1985年1月1日生效。該法規定,年薪超過准入門檻的僱員必須參加職業養老保障,該門檻與老年和遺屬保險(AHV)的最高養老金掛鉤。強制投保的只是工資中的一個區間。工資須減去一項協調扣除額,以考慮已由第一支柱覆蓋的那部分收入;同時,一個上限對強制最低保障的投保工資加以封頂。1其結果是一項最低標準,僱主可自由提供更為優厚的待遇。
強制最低部分與超強制部分之間的區分貫穿整個制度。許多養老基金,尤其是大型僱主的養老基金,為全部工資投保,並提供遠高於法定最低標準的待遇。這些“包絡型”基金(umhüllende Kassen)必須證明,其對每一位被保險人的待遇至少不低於按BVG計算的待遇。一個影子帳戶記錄最低權益,基金必須始終予以遵守。由於超強制部分受基金章程管轄,只要最低權益仍獲覆蓋,養老基金就可以對全部資本適用較低的轉換率。2藉助這一技術,許多基金早在立法機關採取行動之前就降低了其實際轉換率。
養老基金必須採取基金會、合作社或公法機構的法律形式。實踐中以基金會為主。其管理機構即基金會理事會,必須由同等人數的僱主代表和僱員代表組成,這一原則稱為Parität(對等原則)。理事會負責基金的戰略管理、投資策略的選擇以及對執行層的監督。理事會成員對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損害承擔個人責任。3因此,這一制度將鉅額資金託付給由公司管理人員、工會人士和一線僱員組成的理事會,並由專業管理人員、養老精算師和投資顧問提供協助。
第二支柱的另一個特點是其分散性。每個僱主必須設立自己的養老基金,或加入一個現有的養老基金,通常是由保險公司、銀行或獨立組織提供的集合基金會。繳費由僱主和僱員共同承擔,僱主至少承擔一半。養老儲蓄繳款隨年齡增長而提高,這使得為年長僱員投保的成本更高,並因此被批評為妨礙其就業的障礙。儲蓄積累在個人養老帳戶中,每年按至少等於聯邦委員會所定最低利率的利率計息。4退休時,積累的資本通過轉換率轉換為終身養老金。
註釋
- 1982年6月25日《聯邦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障法》(BVG,SR 831.40),1985年1月1日生效,特別是第2條(強制保險)、第7條(准入門檻)和第8條(協調工資)。各項門檻由聯邦委員會定期調整。有待核實。↩
- 關於與BVG最低標準進行比較的原則(影子帳戶,Schattenrechnung)以及包絡型基金對超強制資本設定較低轉換率的自由,參見BVG第49條以及聯邦最高法院關於包絡型養老基金的判例。有待核實。↩
- 關於註冊養老機構的法律形式(BVG第48條第2款)、對等原則(BVG第51條)、最高機構不可轉授的職責(BVG第51a條)以及受託負責行政和管理人員的責任(BVG第52條),參見聯邦立法。有待核實。↩
- 關於僱主加入註冊養老機構的義務(BVG第11條)、僱主的繳費份額(BVG第66條)、與年齡相關的養老儲蓄繳款(BVG第16條)以及最低利率(BVG第15條),參見聯邦立法。有待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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