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州的對外關係
對於一個邊界大部分與兩個外國接壤的城市州而言,對外關係是日常行政事務。巴塞爾城市州在主席部內設立了一個負責對外關係的單位,負責與鄰近地區的合作、與聯邦政府及其他各州的關係,以及將巴塞爾作為商業區位進行推廣。1 《瑞士聯邦憲法》允許各州在其權限範圍內與外國締結條約,並直接與外國下級機關打交道,這使巴塞爾能夠與 Collectivité européenne d'Alsace(阿爾薩斯歐洲行政區)、大東部大區以及德國巴登-符騰堡州進行談判。2
巴塞爾城市州在伯爾尼也保持著有組織的存在。它與巴塞爾鄉村州及瑞士西北部其他各州一道,向聯邦委員會和聯邦議會代表其利益。它還參加各州政府會議(KdK),該會議負責協調各州在歐洲政策上的立場。3 對巴塞爾而言,聯邦對歐盟(EU)的政策是一個攸關存亡的問題,因為人員自由流動、產品審批的相互承認以及科研合作直接影響到各製藥集團、大學和跨境工作者。K編中的情景分析將再次討論瑞士與歐盟的關係。
與巴黎和斯特拉斯堡的關係遵循不同的邏輯。巴黎是法國中央政府所在地,而法國中央政府仍決定著許多對邊境地區至關重要的問題:跨境工作者的稅收、EuroAirport(巴塞爾-米盧斯-弗萊堡歐洲機場)的地位以及交通線路的資金。巴塞爾通過瑞士駐巴黎大使館以及與法國各部委的定期聯繫開展工作。每當某一問題需要法國國家作出決定時,它就支持與阿爾薩斯當局的聯合倡議。4 斯特拉斯堡扮演著雙重角色。它既是阿爾薩斯歐洲行政區和大東部大區的所在地,也是歐洲委員會和歐洲議會的所在地。歐洲人權法院也設在那裡,根據《歐洲人權公約》,其判例對瑞士具有約束力。5 上萊茵會議的聯合秘書處位於斯特拉斯堡對岸的凱爾,它在一個常設框架內將該州與法國和德國當局聯繫在一起。與之相鄰的凱爾 Euro-Institut(歐洲研究所)為三國公務員提供有關鄰國行政法和行政文化的培訓。6
註釋
- 關於巴塞爾城市州主席部內對外關係與區位營銷(Aussenbeziehungen und Standortmarketing)的組織,參見該州網站。組織細節有待核實。 ↩
- 《瑞士聯邦憲法》第55條和第56條,涉及各州參與外交政策決策以及各州在其權限範圍內與外國締結條約的權力。有待核實。 ↩
- 關於各州利益在伯爾尼的代表,包括各州政府會議(KdK)以及瑞士西北部各州的聯合利益代表,參見 KdK 和巴塞爾城市州的網站。有待核實。 ↩
- 關於巴塞爾城市州就跨境問題與瑞士駐巴黎大使館及法國中央政府的合作,參見巴塞爾城市州關於其對外關係的報告。有待核實。 ↩
- 關於設在斯特拉斯堡的機構,包括歐洲委員會、歐洲人權法院和歐洲議會,以及瑞士駐歐洲委員會代表團,參見瑞士聯邦外交部。有待核實。 ↩
- 關於上萊茵會議設在凱爾的聯合秘書處及 Euro-Institut,參見其網站以及本書H編第二章。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