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協定》及安布羅西亞諾銀行事件後的修訂
該委員會的第一項實質性成果,是1975年12月經十國集團(G10)行長批准的一份簡短文件,後來被稱為《協定》(Concordat)。它在東道國當局(分行或子公司在其境內經營)與母國當局(總行在其境內)之間分配了對銀行海外機構的監管責任。其基本原則是,任何海外銀行機構都不應逃避監管。流動性方面的責任主要分配給東道國當局,而海外分行償付能力方面的責任則主要分配給母國當局,因為分行在法律上是母行的一部分。1
《協定》刻意迴避了最後貸款人支持的問題。行長們不願承諾救助總部設在其司法管轄區內的銀行的海外機構,因此該文件僅涉及監管。這種保留態度在下一次大規模跨境倒閉發生時顯得意義重大。該文件最初也是保密的,這反映了委員會成立初期謹慎的俱樂部式特點。2
那次倒閉發生在1982年,即意大利最大的私人銀行Banco Ambrosiano的崩潰;同年6月,該行董事長Roberto Calvi被發現死於倫敦黑衣修士橋下。Banco Ambrosiano控制著盧森堡的一家控股公司Banco Ambrosiano Holding,後者又在拉丁美洲擁有多家子公司。集團崩潰時,意大利當局認為,由於該盧森堡控股公司根據意大利法律並非銀行,故不由其負責;而盧森堡當局則將其視為不受其銀行監管的控股公司。海外實體的債權人發現,沒有任何當局承擔責任。3
委員會於1983年5月以修訂後的《協定》吸取了教訓,其正式名稱為《銀行海外機構監管原則》。它引入了並表監管原則,根據該原則,母國監管機構須監測整個銀行集團(包括其控股公司和非銀行子公司)的風險敞口。它還引入了“雙鑰匙”監管的概念,允許每一方當局評估另一方所實施監管的充分性,並在認為對方有所欠缺時自行採取措施。4修訂後的《協定》仍存在漏洞,這些漏洞在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CCI)於1991年7月被關閉時暴露無遺。
BCCI是一家在盧森堡註冊的銀行,其主要業務在倫敦,控股結構則設在開曼群島,這意味著沒有任何一個當局能夠全面掌握該集團的情況。數個監管機構通過協調行動將其關閉,揭露了大規模的欺詐行為。委員會於1992年7月以《國際銀行集團及其跨境機構監管最低標準》作出回應,要求每一個國際銀行集團都須接受一個有能力實施並表監管的母國當局的監管。東道國當局獲得了拒絕或限制母國監管不符合標準的銀行設立機構的權利。5隨著這些標準的出台,《協定》這一工作脈絡告一段落。1996年與離岸銀行監管者集團共同發佈的一份關於跨境銀行監管的後續文件,將這些原則擴展適用於離岸中心。
註釋
- 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s and Supervisory Practices, Report to the Governors on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 Foreign Establishments(《協定》,1975年9月),1975年12月經G10行長認可。待核實。 ↩
- 關於《協定》刻意略去最後貸款人責任一事,參見Goodhart (2011),第4章。待核實。 ↩
- 關於Banco Ambrosiano的倒閉以及意大利與盧森堡當局之間的爭議,參見Goodhart (2011),第4章,以及當時的新聞報道。待核實。 ↩
- Basel Committee, 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 Foreign Establishments (May 1983)。待核實。 ↩
- Basel Committee, Minimum Standard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Groups and their Cross-Border Establishments (July 1992);關於BCCI,參見Lord Justice Bingham的報告,Inquiry in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International (HMSO, 1992)。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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