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MI與金融市場基礎設施
支付與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的歷史比其現名所顯示的更為悠久。其起源可追溯至十國集團(G10)各中央銀行於1980年設立的一個支付系統專家組。1990年,該專家組改組為支付結算體系委員會(CPSS)。2014年9月,該委員會更名為支付與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CPMI),以反映其涵蓋所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更廣泛職責,其中包括中央對手方、中央證券存管機構、證券結算系統和交易報告庫。1其成員為約二十八家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並向國際清算銀行(BIS)行長全球經濟會議報告。
該委員會的工作深刻影響了全球支付系統的設計。1990年,G10中央銀行銀行間軋差安排委員會的報告——因其主席Alexandre Lamfalussy而被稱為《Lamfalussy報告》——為軋差安排的設計和運作確立了最低標準。2此後的報告涉及證券結算中的券款對付、外匯交易中的結算風險,以及2001年的《系統重要性支付系統核心原則》。有關外匯結算風險的工作促成了2002年CLS Bank的設立,該銀行以對等支付(payment-versus-payment)方式結算外匯交易,已成為全球金融中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3
如今這一領域的核心標準是CPSS與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技術委員會於2012年4月發佈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PFMI)。4PFMI包括針對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二十四項原則,以及針對中央銀行、市場監管機構和其他相關主管機關的五項職責。其內容涉及法律確定性、治理、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抵押品、保證金、結算終局性、貨幣結算、違約管理、隔離與可轉移性、一般業務風險和運營風險、准入以及透明度。由於二十國集團(G20)於2009年決定標準化場外衍生品應通過中央對手方進行清算,PFMI的重要性大為提升,因為中央對手方成了金融體系風險集中的節點。CPMI和IOSCO隨後與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及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一道,制定了關於中央對手方韌性、恢復和處置的指引。5
在瑞士,PFMI通過2015年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MIA),以及瑞士國家銀行(SNB)依據《國家銀行法》(NBA)對系統重要性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監督得以實施。SNB監督的對象包括其通過SIX Interbank Clearing運營的瑞士銀行間清算系統(SIC)、中央對手方SIX x-clear以及中央證券存管機構SIX SIS。6在這一領域,CPMI的標準經由中央銀行進入瑞士金融中心,而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則對這些基礎設施作為機構進行監管。SNB身為CPMI成員,意味著瑞士的經驗直接融入其隨後所適用標準的制定之中。
CPMI近年來最引人注目的項目,是G20關於改進跨境支付的計劃。2020年,G20將改進跨境支付列為優先事項,因為此類支付仍然緩慢、昂貴、不透明且難以獲得,對於流向發展中國家的匯款尤其如此。FSB在CPMI一份報告的基礎上,於2020年10月發佈了一份包含十九個構建模塊的改進跨境支付路線圖。72021年10月,FSB為2027年設定了關於跨境支付成本、速度、透明度和可獲得性的量化目標,其中包括匯款全球平均成本不超過3%,以及大多數批發支付在一小時內入賬。82023年,路線圖圍繞較少數量的主題重新確定了優先次序。根據此後發佈的進展報告,這些目標到2027年不太可能全部實現。現狀有待核實。9該路線圖還推動了BIS創新中心的若干項目,以下各節將對此加以介紹。
註釋
- 關於CPSS/CPMI的歷史,參見BIS,CPMI網站“History”欄目;BIS 2014年9月1日關於CPSS更名為CPMI的新聞稿。有待核實。↩
- BIS,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Interbank Netting Schemes of the Central Banks of the Group of Ten Countries (Lamfalussy Report),1990年11月。有待核實。↩
- CPSS,Settlement Risk i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llsopp Report),1996年3月;CPSS,Core Principles for Systemically Important Payment Systems,2001年1月;關於CLS於2002年啟動,參見CLS Group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CPSS和IOSCO技術委員會,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2012年4月。有待核實。↩
- CPMI–IOSCO,Resilience of Central Counterparties: Further Guidance on the PFMI,2017年7月;FSB,Guidance on Central Counterparty Resolution and Resolution Planning,2017年7月。有待核實。↩
- 2015年6月19日《關於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及證券和衍生品交易市場行為的聯邦法》(《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MIA),SR 958.1;《國家銀行法》(NBA)第19條及以下;《國家銀行條例》(NBO)中關於監督的規定。有待核實。↩
- CPMI,Enhancing Cross-border Payments: Building Blocks of a Global Roadmap,致G20的第二階段報告,2020年7月;FSB,Enhancing Cross-border Payments: Stage 3 Roadmap,2020年10月13日。有待核實。↩
- FSB,Targets for Addressing the Four Challenges of Cross-Border Payments: Final Report,2021年10月13日。目標有待核實。↩
- FSB關於G20改進跨境支付路線圖的年度進展報告和關鍵績效指標(KPI)報告(2023–2025年)。現狀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