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安全協定與經認證的經營者
2001年9月11日恐怖襲擊之後,世界各地的海關管理機構引入了預先安全申報制度,要求貨物在抵達或離開之前以電子方式通報,以便及時進行風險分析。歐盟(EU)自2009年起對進出其關稅區的貨物強制實行此類申報,對於海運貨物,申報期限提前至裝貨前二十四小時。對於被歐盟包圍且依賴經由歐盟過境運輸的瑞士而言,這將意味著在每個口岸都要增加一層手續。解決辦法是瑞士與歐洲共同體之間關於便利貨物運輸管控和手續以及海關安全措施的協定,該協定於2009年簽署,並於同年7月生效。1
根據該協定,瑞士與歐盟在海關方面構成一個共同安全區。雙方之間流動的貨物免於適用與第三國貿易時須提交的預先安全申報,因為各方在其外部邊境適用同等的安全標準。瑞士在本國法律中採納了相應規則,因此從歐洲以外抵達瑞士機場的貨物與抵達法蘭克福或巴黎的貨物接受同樣的風險分析。該協定還載有關於邊境等候時間和海關辦事處開放時間的規則,這對巴塞爾周邊的卡車運輸至關重要。就其效果而言,它是瑞士與歐盟之間不太顯眼、卻在實踐中最為重要的雙邊協定之一。2
同一框架還使瑞士得以引入經認證的經營者(AEO)地位,這是世界海關組織在其2005年《SAFE標準框架》中提出的。自2011年起,瑞士企業即可申請AEO地位。申請企業須證明其具有良好的合規記錄、健全的會計和物流、財務償付能力,並對其場所、員工和業務夥伴採取適當的安全標準。作為回報,它們可享受更少的實物查驗、優先處理以及其他管理機構的認可。瑞士與歐盟相互承認對方的AEO地位。瑞士還與日本、中國、挪威和英國等國家締結了其他互認協定。3
對於巴塞爾的物流企業和大型製造商而言,AEO地位幾乎已成為開展規模化業務的前提條件。一家每天多次跨境運輸溫度敏感產品的製藥集團承受不起無法預測的查驗。其貨運代理商也需要同樣的地位才能享受各項簡化措施。認證過程還影響著企業的內部組織,因為AEO必須對其業務夥伴保持管控,而這些管控與制裁和出口管制篩查在很大程度上重疊。由此,一種旨在保護供應鏈免受恐怖主義威脅的地位,成為合規標準在該地區物流行業傳播的渠道之一。4
註釋
- 瑞士聯邦與歐洲共同體2009年6月25日關於便利貨物運輸檢查和手續以及海關安全措施的協定(SR 0.631.242.05),自2009年7月1日起生效。有待核實。 ↩
- 關於海關安全協定的內容,包括雙邊貿易中免於預先安全申報以及關於邊境辦事處等候時間和開放時間的規定,參見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FOCBS)關於該協定的資訊以及聯邦委員會關於批准該協定的諮文。有待核實。 ↩
- 世界海關組織,SAFE Framework of Standards to Secure and Facilitate Global Trade(2005年,經修訂);關於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瑞士AEO計劃及其與歐盟和其他夥伴的相互承認,參見FOCBS關於經認證的經營者的資訊。夥伴名單有待核實。 ↩
- 關於AEO地位對物流服務提供商和製造商的意義及其與制裁和出口管制合規的重疊,參見FOCBS的指南以及瑞士貨運代理協會SPEDLOGSWISS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