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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瑞士信託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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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十年間,瑞士一直在討論是否在本國法律中引入信託。2018年議會的一項動議責成聯邦委員會為瑞士信託創設法律基礎。聯邦委員會於2022年提出一份草案,擬將信託納入《瑞士債務法》(CO),其內容包括:受託人將資產作為獨立基金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保護人、關於受託人義務的規則以及對信託存續期限的限制。1

徵求意見的反應不一。銀行、信託公司和部分律師對草案表示歡迎,認為這是將信託業務留在瑞士併為瑞士家族提供一種國內工具的途徑。各州、稅務專家和部分學界人士則提出批評。他們擔心避稅,懷疑瑞士信託能否與成熟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競爭,並質疑這一工具是否契合大陸法體系。因此,聯邦委員會於2023年決定不再以擬議的形式推進該項目,轉而研究對家族基金會進行改革,放寬《瑞士民法典》(ZGB)第335條對扶養基金會的禁止。2截至本文撰寫時,瑞士信託和自由化的家族基金會均未立法通過,因此討論仍在繼續。

對巴塞爾的財富規劃師而言,缺乏國內工具並不像看上去那樣構成障礙。家族可以使用由瑞士受託人管理的外國信託、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或公司與合同的組合。自2020年《瑞士聯邦金融機構法》(FinIA)生效以來,瑞士的受託人已成為一個受監管的職業,該法要求受託人取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許可,並接受一家監督機構的監督。3對受託人的監管增強了外國家族對瑞士信託管理的信心,同時也減少了小型、不受監管的信託公司的數量。

註釋

  1. 關於聯邦院法律事務委員會第18.3383號動議(在瑞士法律中引入信託)以及聯邦委員會2022年1月12日關於將信託納入《瑞士債務法》的徵求意見稿,參見聯邦檔案。待核實。↩
  2. 關於聯邦委員會2023年暫不推進信託項目的決定以及議會關於修訂《瑞士民法典》第335條的討論(第22.4445號議會倡議或類似倡議),參見聯邦檔案。現狀待核實。↩
  3. 關於根據《瑞士聯邦金融機構法》第17條及以下各條對受託人的許可義務以及截至2022年底的過渡期,參見SR 954.1。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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