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人工智能法》及其對巴塞爾的影響
歐盟(EU)於2024年6月通過了第2024/1689號條例,即通常所稱的《人工智能法》(AI Act)。該條例於2024年8月1日生效,並分階段適用。其對某些做法的禁止,例如公共機關實施的社會評分以及操縱性技術,自2025年2月起適用;關於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規則則自2025年8月起適用。1針對高風險系統的大部分義務原定自2026年8月起適用,對於嵌入受監管產品中的系統,另有至2027年8月的過渡期。2025年11月,歐盟委員會在所謂的“數字綜合法案”(digital omnibus)中提議推遲高風險制度的部分內容,將其適用與統一標準的可用性掛鉤。2
《人工智能法》將金融服務中的某些用途歸類為高風險。附件三列出了旨在評估自然人信用狀況或確定其信用評分的人工智能系統,但用於檢測金融欺詐的系統除外。附件三還列出了在人壽和健康保險中用於對自然人進行風險評估和定價的系統。3此類系統的提供者必須建立風險管理體系,確保訓練數據的質素,保存技術文檔和日誌,向部署者提供透明度,允許人工監督,並達到適當水平的準確性、穩健性和網絡安全。部署者,例如使用這些系統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必須按照使用說明使用系統,對其進行監控,並在某些情況下對其基本權利影響進行評估。4
該條例的效力超出歐盟邊界。它適用於在歐盟將人工智能系統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提供者,無論其設立於何處;也適用於系統輸出在歐盟使用的第三國提供者和部署者。5因此,一家對居住在德國或法國的客戶使用基於人工智能的信用評分模型的巴塞爾銀行、一家為阿爾薩斯跨境通勤工作者的壽險保單定價的保險公司,或該州一家向歐盟銀行銷售合規工具的軟件公司,都必須審查自己是否屬於該條例的適用範圍。對於H部分所述的三國經濟區而言,客戶、員工和服務每天都在跨越邊界,這種域外效力對許多企業來說是一個現實問題。6
關於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規則更多涉及大型模型的提供者,而非使用這些模型的金融機構。提供者必須編制技術文檔,向下遊提供者提供資訊,制定遵守版權法的政策,並公佈訓練所用內容的摘要。具有系統性風險的模型(部分依據訓練所用的算力來界定)須承擔關於評估、事件報告和網絡安全的額外義務。7對瑞士用戶而言,這些規則帶來間接的好處,因為它們迫使提供者提供銀行和保險公司根據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期望開展自身風險管理所需的資訊。
註釋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June 2024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 Act),《歐盟官方公報》L輯(OJ L),2024年7月12日;關於生效和適用,參見第113條。待核實。 ↩
- 歐盟委員會,2025年11月19日關於人工智能的數字綜合法案提案,修訂《人工智能法》的時間表。立法程序狀況和最終日期待核實。 ↩
- 第2024/1689號條例(EU)附件三第5點(b)項和(c)項。待核實。 ↩
- 第2024/1689號條例(EU)第9條至第15條(高風險系統的要求)、第26條(部署者的義務)和第27條(基本權利影響評估)。待核實。 ↩
- 第2024/1689號條例(EU)第2條第1款(a)項和(c)項。待核實。 ↩
- 關於巴塞爾地區的三國經濟區和跨境服務,參見H部分第二章。待核實。 ↩
- 第2024/1689號條例(EU)第51條至第55條;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7月發佈的General-Purpose AI Code of Practice。現狀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