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儲蓄稅協議》
該制度的第一道裂縫來自歐盟(EU)。2003年,歐盟通過了《儲蓄稅指令》,規定就向其他成員國居民支付的利息自動交換資訊。瑞士作為非成員國不受該指令約束,但歐盟將與瑞士締結一項同等協定作為簽訂其他雙邊協定的條件。2004年,瑞士與歐盟締結了《儲蓄稅協定》,該協定於2005年生效。1
該協定並未要求瑞士交換資訊。相反,瑞士付款代理人對向歐盟居民支付的利息代扣一項稅款,稅率從2005年的15%逐步提高到2011年的35%,並將四分之三的稅收收入轉交給居民所在成員國,而不披露收款人的姓名。客戶可以通過授權向其本國稅務機關披露其利息收入來避免該預扣稅。
預扣稅模式在保留銀行保密的同時,使歐盟分得了一部分稅收收入。這是瑞士對透明度要求的回應:向夥伴國提供稅收收入,同時對帳戶持有人的姓名保密。該模式存在很大漏洞,因為它僅適用於利息支付,而不涉及股息和資本利得;並且僅適用於個人,公司和信託不在其列。許多客戶重組了其持有結構以規避該稅。即便如此,該模式表明,瑞士願意為維護銀行保密原則而作出讓步,這也預示了幾年後瑞士向其他國家提出的預扣稅協定。
註釋
- Council Directive 2003/48/EC on taxation of savings income in the form of interest payments;瑞士聯邦與歐洲共同體之間關於規定與該指令所定措施同等之措施的協定,2004年10月26日簽署,自2005年7月1日起生效,2017年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EOI)協定取代。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