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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專家委員會與累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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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偏離巴塞爾規則最具深遠影響的一步,是由聯邦委員會於2009年11月任命的一個專家委員會設計的。2008年10月對 UBS 的救助——聯邦認購了強制可轉換票據,瑞士國家銀行(SNB)則將非流動性資產接收進一個穩定基金——表明兩大銀行中任何一家的倒閉都是不可容忍的。該委員會由聯邦財政管理局前局長 Peter Siegenthaler 擔任主席,彙集了監管當局、銀行、保險業和學術界的代表。其最終報告於2010年10月發佈,提出了一攬子涉及資本、流動性、風險分散和組織架構的措施。1

資本方面的提案分為三層。基礎層對應巴塞爾協議III對普通股權益的最低要求。第二層是緩衝,銀行可以部分以或有可轉換資本填充,當普通股權益比率跌破較高的觸發水平時,該資本即轉換為股權。第三層即累進部分,是其中最具獨創性的要素。其規模取決於銀行的系統重要性,以銀行的總風險敞口及其在瑞士的市場份額衡量。銀行可以用在較低觸發水平轉換的或有資本填充這一層。對 UBS 和 Credit Suisse 而言,總要求約為風險加權資產的百分之十九,其中十個百分點須以普通股權益持有。2

累進部分預先體現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金融穩定理事會(FSB)一年後在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框架中所採納的一項原則。2011年11月引入的國際附加資本要求同樣取決於系統重要性,以規模、關聯性、可替代性、複雜性和跨境活動等指標衡量,幅度為風險加權資產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點五,須以普通股權益滿足。3瑞士的累進部分規模更大,並可以用或有資本滿足,而國際附加要求不允許這樣做。瑞士方案與國際方案的共同理念是:資本要求應隨銀行倒閉可能造成的損害而提高。

議會於2011年9月通過的《瑞士銀行法》修正案於2012年3月1日生效。具體細則規定在《資本充足率條例》中。在聯邦委員會依據法定報告義務進行首次審查之後,該制度於2015年和2016年作了修訂。修訂引入了一項針對處置中損失吸收能力的“破產後持續”(gone-concern)要求,與金融穩定理事會於2015年11月通過的總損失吸收能力國際標準相一致。修訂還大幅提高了槓桿率要求。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而言,“持續經營”(going-concern)要求達到風險加權資產的約百分之十四和槓桿風險敞口的百分之五,而“破產後持續”要求設定在相當的水平,但對改善可處置性的措施給予折減。4

瑞士方案的獨特之處在於,系統性地強調槓桿率作為與風險加權比率並行適用的約束。2008年之後,許多國際觀察者認為大型銀行的風險加權比率不可靠,因為內部模型使一些銀行得以對大型資產組合報告極低的風險權重。瑞士當局選擇對這兩項指標給予同等重視。這一選擇反映了 UBS 的經歷:儘管該行報告了較高的風險加權資本比率,其交易帳戶損失仍在2007年和2008年抹去了其很大一部分股本。5

註釋

  1. 限制大型企業所帶來經濟風險專家委員會(Expertenkommission zur Limitierung von volkswirtschaftlichen Risiken durch Grossunternehmen),2010年9月30日最終報告,2010年10月發佈,主席為 Peter Siegenthaler。有待核實。↩
  2. 關於專家委員會的資本提案(最低普通股一級資本(CET1)4.5%;緩衝8.5%,其中最多3%可為高觸發或有可轉換債券;對兩大銀行另有以低觸發或有可轉換債券滿足的、最高約6%的累進部分,合計約為風險加權資產的19%),參見該最終報告以及聯邦委員會2011年4月20日的立法諮文。數字有待核實。↩
  3.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assessment methodology and the additional loss absorbency requirement(2011年11月,2013年7月及其後修訂),以及金融穩定理事會每年公佈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名單。有待核實。↩
  4. 關於聯邦委員會於2016年通過、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的《資本充足率條例》(CAO)“大而不能倒”條款修訂(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持續經營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RWA)的14.3%及5%的槓桿率,破產後持續要求規模相應並可享折減,過渡期至2019年),以及金融穩定理事會2015年11月9日的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條款清單,參見聯邦財政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和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出版物。數字有待核實。↩
  5. 關於 UBS 在2007年和2008年的損失、危機前報告的風險加權資本比率以及瑞士當局從中汲取的教訓,參見 UBS, Shareholder Report on UBS's Write-Downs(2008年4月),以及聯邦銀行委員會2008年9月30日關於次貸危機的報告。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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