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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程辦公框架協議

解決方案採取了多邊框架協議的形式,該協議依據第883/2004號條例第16條第1款締結。該款允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主管機關為特定人員的利益就一般規則的例外達成協議。該協議於2023年7月1日生效,規定慣常從事跨境遠程辦公的人員,只要其在居住國的遠程辦公時間少於總工作時間的50%,即可經申請繼續適用僱主所在地國家的立法。1 瑞士、德國和法國均已簽署該協議,因此它適用於對巴塞爾而言至關重要的各方關係。

該框架協議有一個重要的實際限制。它要求僱主和僱員向僱主所在國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由該機關簽發確認所適用立法的A1證明。它僅涵蓋該協議意義上的遠程辦公,即在居住國的家中或其他地點利用資訊技術開展的工作。經常在第三國工作或在居住國從事自僱活動的人不在其適用範圍之內。2 因此,允許其跨境員工每週最多兩天居家辦公的巴塞爾僱主,必須記錄工作時間並妥善提交申請。當居家辦公的比例達到50%時,一般規則重新適用,其後果是居住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取得管轄。

對僱主而言,該框架協議解決了最緊迫的問題。然而,居家辦公問題仍然需要在三個法律領域之間進行協調,因為社會保障、稅法和勞動法各自適用其自身的門檻。一名通勤者可能處於框架協議49.9%的限額之內,卻超出稅法所適用的門檻,反之亦然。下文關於稅收協定的各節將表明,稅收門檻與社會保障門檻有所不同。

註釋

  1. 關於在慣常跨境遠程辦公情形下適用第883/2004號條例(EC)第16條第1款的框架協議,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關於瑞士的參與,參見聯邦社會保險局(FSIO)的通告。簽署國情況待核實。 ↩
  2. 關於框架協議的適用條件、申請程序以及A1證明的簽發,參見框架協議的解釋性說明以及FSIO的指南。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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