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西共和國及其地區語言
這些努力的法律框架由法國國家設定,而法國自大革命以來就一直以法語來界定自身。1958年《憲法》第2條經1992年6月25日的一部憲法性法律補充了一句:“La langue de la République est le français”(共和國的語言是法語)。這一修正案是在批准《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時通過的,旨在防範英語在一個更加一體化的歐洲中佔據主導地位,但它很快就成為承認地區語言的障礙。1 1999年,法國憲法委員會(Conseil constitutionnel)裁定,法國已簽署的《歐洲地區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含有違反憲法的條款,特別是在公共生活中使用地區語言的權利。法國從未批准該憲章。2
1994年8月4日關於使用法語的法律,以時任文化部長的名字命名,稱為loi Toubon(《杜蓬法》),要求在廣泛的情形中使用法語:包括勞動合同和麵向員工的公司內部文件、消費者資訊、廣告、公共標識以及公共服務的運作。3 對於在阿爾薩斯招聘員工的巴塞爾僱主而言,該法的直接影響有限,因為受僱於瑞士僱主的僱傭關係通常適用瑞士法律。只有當巴塞爾集團在法國設有機構、按照法國法律僱用員工或向法國消費者銷售產品時,該法才具有相關性。2008年7月23日的憲法改革在《憲法》中增加了第75-1條,規定地區語言屬於法國的遺產。這一條款具有象徵意義,因為憲法委員會後來裁定,它並未創設個人可以援引的任何權利或自由。4
加強地區語言的最新嘗試是2021年5月21日關於保護和促進地區語言的法律,以其提案人、布列塔尼議員保羅·莫拉克(Paul Molac)的名字命名,稱為loi Molac(《莫拉克法》)。議會違背政府意願通過了該法。在其頒佈之前,憲法委員會撤銷了其中兩項條款:一項是允許公立學校以地區語言進行沉浸式教學的條款,另一項是允許在民事身份登記中使用地區語言變音符號的條款。5 這一裁決以《憲法》第2條為依據,令布列塔尼、巴斯克地區和阿爾薩斯以沉浸方式教學的協會學校深感憂慮。隨後政府發佈的一份通函確認,這些學校可以根據其與國家簽訂的合同繼續辦學,從而化解了眼前的衝突,但並未解決憲法層面的緊張關係。6
註釋
- 1958年10月4日《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第2條第1款,經1992年6月25日第92-554號憲法性法律修正。有待核實。 ↩
- 憲法委員會,1999年6月15日第99-412 DC號裁決(《歐洲地區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有待核實。 ↩
- Loi no. 94-665 du 4 août 1994 relative à l'emploi de la langue française(loi Toubon)。關於其對僱傭文件的適用,參見《法國勞動法典》第L1221-3條和第L1321-6條。有待核實。 ↩
- 1958年10月4日《憲法》第75-1條,由2008年7月23日第2008-724號憲法性法律增設。關於其有限的規範效力,參見憲法委員會2011年5月20日第2011-130 QPC號裁決。有待核實。 ↩
- Loi no. 2021-641 du 21 mai 2021 relative à la protection patrimoniale des langues régionales et à leur promotion(loi Molac);憲法委員會2021年5月21日第2021-818 DC號裁決,該裁決宣佈第4條和第9條違憲。有待核實。 ↩
- 關於憲法委員會裁決之後教育部於2021年12月發佈的有關地區語言教學的通函,參見國民教育部官方公報。現狀有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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