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證與《人員自由流動協定》
根據瑞士移民法,外國跨境通勤者需要持有跨境通勤者許可,即G許可(Grenzgängerbewilligung)。對於歐盟(EU)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成員國的國民,該許可依據《瑞士與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之間的人員自由流動協定》簽發。該協定於1999年6月21日作為第一批雙邊協定的一部分簽署,自2002年6月1日起生效。1 該協定賦予歐盟國民在瑞士就業並獲得相應許可的權利,但須遵守過渡期限制;對於包括德國和法國在內的老成員國,這些限制早已失效。
該協定附件一將邊境勞動者定義為:屬於締約一方國民、居住在一方領土內並在另一方領土內受僱、原則上每天或至少每週返回其住所一次的受僱人員。對於此類勞動者,如僱傭合同期限至少為一年或為無固定期限,G許可的有效期為五年;期限較短的合同則對應簽發與合同期限相符的許可。2 因此,移民法所採用的定義要求至少每週返回一次。這與稅法和社會保障法所採用的定義不同,這一點在實務中經常造成混淆。
在人員自由流動實施之前,瑞士法律將跨境通勤者限制在劃定的邊境區內。通勤者必須居住在鄰國的邊境區內,並在瑞士相應的邊境區內工作;對巴塞爾而言,這意味著南巴登和阿爾薩斯南部。2007年,隨著完全自由流動的實現,這些區域對歐盟老成員國國民予以取消。因此,只要滿足每週返回的條件,通勤者現在可以居住在歐盟或EFTA國家的任何地方,並在瑞士的任何地方工作。3 然而,通勤的實際格局變化不大。大多數前往巴塞爾的通勤者仍居住在三四十公里的半徑範圍內,因為更遠距離的每日往返並不現實。
瑞士的移民政策一直是政治辯論的議題。2014年2月9日獲得通過的“反對大規模移民”人民倡議,要求聯邦通過配額限制移民,包括跨境通勤者。2016年的實施立法選擇了一種較溫和的手段,即對失業率較高的職業規定職位空缺申報義務,以保持與自由流動協定的兼容。4 後來一項旨在終止自由流動協定的倡議於2020年9月被否決。與歐盟就一攬子新協定進行的談判於2024年12月在政治層面完成,重新引發了這一辯論,K部分將在其情景分析中再次討論這一議題。5 對於幾乎比瑞士任何其他地區都更依賴跨境勞動者的巴塞爾經濟而言,人員自由流動的未來是一個關乎存亡的問題。
註釋
- 1999年6月21日瑞士聯邦為一方、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為另一方簽訂的《人員自由流動協定》(AFMP,SR 0.142.112.681),自2002年6月1日起生效。待核實。 ↩
- AFMP附件一第7條;2002年5月22日《人員自由流動條例》(VFP,SR 142.203),尤其是關於G許可的第4條。待核實。 ↩
- 關於隨著過渡期於2007年6月1日結束,對來自EU-17/EFTA國家的跨境通勤者取消邊境區的規定,參見國家移民秘書處(SEM)的出版物,Weisungen VFP。日期待核實。 ↩
- 《聯邦憲法》(SR 101)第121a條,於2014年2月9日通過;2016年12月16日對《外國人與融合法》(FNIA)的修訂引入了職位申報義務(FNIA第21a條,SR 142.20),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待核實。 ↩
- 關於2020年9月27日被否決的“適度移民(限制倡議)”人民倡議,以及瑞士與歐盟談判達成、於2024年12月20日宣佈實質性完成的一攬子協定,參見聯邦辦公廳和聯邦外交部的出版物。現狀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