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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一側:德國海關與《對外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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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邊境的德國一側,海關屬於聯邦職責,由位於波恩的Generalzolldirektion(海關總局)和各地區總海關辦公室行使。負責面向巴塞爾區域的總海關辦公室是Hauptzollamt Lörrach(勒拉赫總海關),其下屬海關包括萊茵河畔魏爾、魏爾-弗里德林根和勒拉赫-施泰滕等口岸,以及巴登火車站的德國海關。嚴重海關違法和出口違法行為的調查由海關調查部門Zollfahndung負責,其斯圖加特辦公室管轄巴登-符騰堡州,並在邊境地區設有派駐機構。位於科隆的Zollkriminalamt(海關刑事局)作為中央機構,處理複雜的出口管制和違反制裁案件。1

德國一側的實體法是《對外貿易和支付法》(Außenwirtschaftsgesetz,AWG),以及《對外貿易和支付條例》(AWV)和直接適用的歐盟(EU)兩用物項和制裁條例。許可由位於埃施博恩的德國聯邦經濟和出口管制局(BAFA)負責。《對外貿易和支付法》第17條將違反武器禁運或未經授權出口列管軍用物項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可處最高十年監禁,特別嚴重的情形可處更重刑罰。該法第18條懲處其他違法行為,包括違反歐盟制裁條例的行為,例如違反向被列名人員提供資金的禁令以及向受制裁目的地出口貨物。該法第19條涉及行政違法行為,其中包括過失違法行為。2

這一領域的德國刑法受到歐盟2024年通過的關於界定違反歐盟限制性措施的刑事犯罪及刑罰的指令的影響。該指令要求成員國將故意違反制裁(包括規避制裁)的行為入罪,規定最高刑罰的最低標準,並規定法人責任。德國在《對外貿易和支付法》中已有一套廣泛的制度,但該指令仍要求作出調整,例如在公司處罰方面——在德國法中,公司處罰是依據《行政違法法》(OWiG)以行政罰款的形式施加的。由於轉化期限已於2025年5月屆滿,德國和法國的實施狀況應在閱讀時加以核實。3

對於巴塞爾的從業者而言,德國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許多交易同時涉及兩個法律秩序。一家瑞士公司如果從德國供應商處購買受管制零部件,在巴塞爾進行加工,再將產品出售給第三國,那麼第一段可能需要德國出口許可證,第二段則需要瑞士許可證。巴塞爾集團的德國子公司直接受《對外貿易和支付法》和歐盟制裁約束,而其瑞士母公司則受瑞士法律約束。由於德國海關調查部門擁有廣泛的權力,且德國檢察機關積極追訴違反制裁的行為,案件的德國一側往往風險更大。在平行程序中協調辯護,是該地區跨境執業的一項典型任務。4

註釋

  1. 關於德國海關管理機構、Hauptzollamt Lörrach及其下屬海關、Zollfahndungsamt Stuttgart以及Zollkriminalamt的組織架構,參見德國海關管理機構網站(zoll.de)。地點和職責有待核實。↩
  2. 2013年6月6日《對外貿易和支付法》(AWG)第17條、第18條和第19條;《對外貿易和支付條例》(AWV);第2021/821號條例(EU)(《兩用物項條例》)。刑罰幅度有待核實。↩
  3. 2024年4月24日關於界定違反歐盟限制性措施的刑事犯罪及刑罰的第2024/1226號指令(EU);轉化期限為2025年5月20日;關於德國法中的公司罰款,見《行政違法法》第30條(OWiG)。轉化狀況有待核實。↩
  4. 關於在涉及從瑞士再出口德國零部件的交易中瑞士與德國出口管制法的相互作用,以及歐盟關於再出口的規則,參見BAFA的指引和瑞士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的資訊。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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