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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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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名前私人股東對回購提出異議。其中一些人,包括投資基金 First Eagle 和個人股東,向巴黎商事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起初接受了管轄,但巴黎上訴法院後來尊重了仲裁程序。另一些人則訴諸1930年《海牙協定》規定的仲裁庭。該仲裁庭的程序由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管理,申請人為 Horst Reineccius 博士、First Eagle SoGen Funds、Pierre Mathieu 以及 Société de Concours Hippique de la Châtre。該案以Reineccius et al. v.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之名為人所知。仲裁庭由 W. Michael Reisman 擔任首席仲裁員,其他仲裁員亦享有國際聲譽。1

在2002年11月22日的部分裁決中,仲裁庭認定收回私人股份是合法的。由於國際清算銀行(BIS)是一個由中央銀行組成的國際組織,它可以正當地決定私人不應再持有其股份。章程修訂也已有效通過。然而,仲裁庭認定所提供的補償不足。適當的標準是該行資產淨值的相應份額,仲裁庭按30%的折讓對其進行評估,這與國際清算銀行本身此前在中央銀行之間回購股份時所採用的折讓相當。仲裁庭駁回了該行關於股份市場價格應具決定性的主張,因為該價格已因私人持股所附帶的限制而被壓低。2

2003年9月19日的最終裁決確定了國際清算銀行須向前私人股東支付的額外補償及利息。根據對該案的評論,由此得出的每股補償總額約為最初所提金額的兩倍。國際清算銀行將較高的補償擴展適用於所有前私人股東,包括未參加仲裁的股東,從而結束了這一爭議。該案已成為國際組織法中的一個參考案例,因為它是仲裁庭將國際法適用於國際組織內部公司關係、並審查此類組織內部私有財產權保護的少數裁決之一。3

註釋

  1. Dr Horst Reineccius, First Eagle SoGen Funds, Inc., Mr Pierre Mathieu and La Société de Concours Hippique de la Châtre v.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常設仲裁法院;關於在 Tribunal de commerce de Paris 和 Cour d'appel de Paris 進行的平行法國訴訟,參見有關該案的文獻。仲裁庭組成及法國判決有待核實。 ↩
  2. 2002年11月22日部分裁決,Reineccius et al. v. BIS,涉及收回的合法性和補償標準(資產淨值折讓30%)。該裁決由常設仲裁法院公佈,並收錄於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第二十三卷。裁決要點、折讓及引用有待核實。 ↩
  3. 2003年9月19日最終裁決,Reineccius et al. v. BIS;關於額外補償金額(據報道約為每股9000瑞士法郎另加利息)、其擴展適用於所有前私人股東以及該案的意義,參見國際清算銀行2003/04年度年報以及國際組織法方面的評論。數字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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