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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總部協定》

下載PDF(3頁)

1930年的《組建章程》對國際清算銀行(BIS)在瑞士法律下的地位只作了零散的規定。它保護該行的資產並給予稅收特權,但並未全面規定該行的司法管轄豁免、其場所的不可侵犯性或其工作人員的地位。隨著國際清算銀行的發展,以及其作為國際委員會東道機構的活動不斷擴大,建立現代法律框架的需要日益明顯。1987年2月10日,瑞士聯邦委員會與國際清算銀行締結了《確定該行在瑞士法律地位的協定》,通常稱為《總部協定》。A部分已在巴塞爾安全通行這一悠久傳統的背景下提及該協定。1

該協定以瑞士與日內瓦各國際組織締結的總部協定為範本。瑞士保障國際清算銀行的獨立性和行動自由,承認其國際法律人格及其在瑞士法律下的行為能力。該行的場所不可侵犯,瑞士當局只有在總經理同意的情況下方可進入。該行的檔案和文件無論位於何處均不可侵犯。國際清算銀行享有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但須遵守協定所界定的例外。其資產享有執行措施豁免,該豁免只能由該行明確放棄方可解除。2

對實務工作者而言,管轄豁免和執行豁免是最重要的規定。一家中央銀行的債權人不能扣押該中央銀行在巴塞爾國際清算銀行持有的存款。在瑞士法院起訴國際清算銀行本身的原告,同樣會遭遇豁免抗辯,除非該行放棄豁免或適用協定中的某項例外。協定規定的例外包括:因該行的銀行或金融交易產生、且雙方已約定由瑞士法院管轄的民事請求,以及因該行所屬車輛造成事故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由於資產豁免延及第三方存放於該行的存款,國際清算銀行因此成為官方儲備的避風港,這也部分解釋了它對那些面臨私人債權人訴訟風險的國家的中央銀行的吸引力。3

該協定還規定了該行的稅務地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地位。國際清算銀行免繳聯邦、州和市鎮的直接稅和間接稅。其工作人員就該行支付的薪金免繳瑞士稅款,而該行則對這些薪金徵收內部稅。高級官員享有與外交代表相當的特權與豁免,其他工作人員則就其以公務身份實施的行為享有職能豁免。董事會成員以及出席會議的中央銀行代表在瑞士逗留期間享有豁免。國際清算銀行與瑞士當局合作,以便利司法的正當運行,並防止任何濫用這些特權的行為。4

自2008年起,《總部協定》在瑞士國內法中得到《關於瑞士作為東道國給予的特權、豁免、便利及財政資助的聯邦法》(即《東道國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補充。該法為聯邦委員會締結總部協定以及向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給予特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就國際清算銀行而言,該法並未改變1987年協定的實質內容,但將其納入了一個統一的瑞士東道國政策框架之中,該框架同等適用於日內瓦、伯爾尼和巴塞爾的各國際組織。5

註釋

  1. Agreement between the Swiss Federal Council and 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to determine the Bank's legal status in Switzerland,1987年2月10日(SR 0.192.122.971);另見A部分第四章。日期和SR編號有待核實。 ↩
  2. 1987年《總部協定》第1—4條(獨立性、法律人格、場所和檔案的不可侵犯性、管轄豁免和執行豁免)。條款編號有待核實。 ↩
  3. 1987年《總部協定》第4條(管轄豁免及其例外)以及關於存放於該行資產之豁免的相關規定;關於其對中央銀行儲備的實際意義,參見有關國家豁免和中央銀行資產的文獻。例外情形和措辭有待核實。 ↩
  4. 1987年《總部協定》中關於稅收豁免、工作人員特權與豁免以及防止濫用的規定;關於薪金內部稅,參見國際清算銀行年報中所述的該行員工規則。有待核實。 ↩
  5. 2007年6月22日《關於瑞士作為東道國給予的特權、豁免、便利及財政資助的聯邦法》(Federal Act on the Privileges, Immunities and Facilities and the Financial Subsidies granted by Switzerland as a Host State,《東道國法》,SR 192.12),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東道國條例》(SR 192.121)。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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